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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通解通读:以典判案 楼道堆杂物 到底行不行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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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门口摆个鞋柜、楼道里放辆儿童车、拐角处堆放杂物……在住宅小区里这样的现象很常见,很多人以为自家门口就是“私人领地”放点儿杂物也没什么,真是这样吗?

  六旬大爷楼道放杂物  被房管公司起诉

  案例回顾

  年过六旬的李大爷和家人居住在一处公房小区。2021年7月6日,小区一户居民家中发生火情,消防队到场后将火扑灭,随后对该楼内各单元进行检查,并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尽快将楼道堆物清理。

  李大爷家门口存放不少物品,房管公司曾于7月8日、7月11日和李大爷沟通,希望李大爷清理堆积物品。由于李大爷不同意清理,7月11日,房管公司向李大爷发放了整改通知书,当时,李大爷还在上面签字。7月26日,消防部门前来复查,发现李大爷家门口及楼梯平台上的物品仍未清理,于是对房管公司进行了处罚。

  同年9月13日,双方再次沟通无果,房管公司遂向法院起诉了李大爷,请求法院判令李大爷将其居住的公房楼道内及楼梯平台的堆物清理干净,并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大爷在享有对公共区域共同管理和合理使用的权利的同时,还应履行相应的维护义务,现其在公共区域堆放私人物品,已经妨害到其他业主对公共区域的使用,并造成了一定的安全隐患,故法院对房管公司要求李大爷将上述区域内放置的物品进行清理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李大爷辩称其并未占用公共空间、其不具备清理条件、房管公司管理失职等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亦不能成为其侵占公共区域满足个人需求的理由,故法院没有采纳李大爷的上述意见,最终判决李大爷在判决生效七日内将杂物清理干净,并负担案件审理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楼道不是杂物间  别图方便留祸端

  建筑物共有部分不得随意占用

  依据民法典规定,除专有部分外,建筑物共有部分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业主不可随意进行占用。本案中,李大爷在楼道中堆放各种杂物,系私自对于共有部分的占用,侵害了其他共有业主的合法权益。

  随意占用或需承担法律后果

  居民房屋尤其是高层建筑的楼梯间一般为消防通道,对于放置私人物品占用该通道的,极易产生火灾风险,或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业主也应积极履行业主义务

  本案中,房管公司为消除小区火灾隐患,保障小区业主生命、财产安全,提前通知小区业主自行清理堆放在楼道中的私人物品,属于履行物业管理的必要措施。

  小区业主根据通知积极配合清理,保障消防通道畅通,既是履行业主义务,亦能保障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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