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年11月18日
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支出,另一方需要负责吗?公证员为您解答。
典型案例
甲乙婚后生育小甲,后二人于1995年离婚。1999年,乙和丙登记结婚。2009年,甲和小甲购买一套房屋时,乙未经丙同意,私下将自己婚内工资所得的50万元赠与小甲,用于购买上述房产,该房产的所有权人登记为甲占有份额5%,小甲占有份额95%。2022年乙去世后,丙知悉乙曾赠与小甲50万元用于购置房产,遂向甲和小甲主张立即返还购买上述房产的购房款50万元及利息。
公证员释法
以上这种情况,一般会怎么处理呢?
上述案例中,乙赠与甲和小甲的50万元不属于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也未征得丙的同意,侵害了丙的合法财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可知,50万元为乙和丙的夫妻共同财产,该赠与行为无效,甲和小甲应当返还其因该行为取得的50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第一款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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