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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通解通读:以典判案 转错款 还能要回吗?

发布时间:2025年0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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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转账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款项支付方式,但如果一不小心将款项错误转入他人账户,钱款是否还能追回?法律依据是什么?突然收到陌生人转账又该如何处理?一起学习。

  意外转错账 要回却犯难

  案例回顾

  小田是一家公司的财务人员,他按照公司指示,通过自己的账户将3.8万元款项汇入了公司给的账号,对方却说没有收到钱。这时,他才发现对方已经更改了收款账号,自己汇款的是对方上一个已经不再使用的账号。

  小田联系上收款人张女士后,要求其退款,但张女士拒不返还,并将其名下的账户注销。故小田诉至法院,要求张女士及销户银行返还款项并支付利息。

  法院审理

  小田诉称,自己误将款项汇入张女士的账户,双方之间并不存在买卖等法律关系,张女士取得款项并无法律依据,此后张女士将该账户注销,款项已转入销户银行的专项账户,故张女士及银行均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张女士辩称,小田转入账户的实际持卡人不是其本人,是不法分子盗用其身份信息办理的,在小田转账后,其已经报警,并在得到警方的许可后,已经将上述账户办理了挂失销户,卡内的金额也已经划转至销户银行的专用账户,其并没有私自占有并提取款项,小田应当向销户银行提出退款,故不同意小田的诉求。

  销户银行辩称,不清楚小田与张女士的资金往来情况,张女士在银行以伪冒账户为由申请办理了销户,相应款项已经转到银行专用账户。如果法院判决应予返还,银行将配合划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小田误将3.8万元转到张女士的账户,但双方之间并不存在买卖等法律关系,张女士取得上述款项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予以返还。

  但该笔款项因张女士办理伪冒账户销户,相关款项已被转入销户银行的专用账户,已不在张女士的支配和控制下,故对于小田要求张女士返还钱款的诉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因涉案账户注销后的相应款项已经划转至销户银行的专用账户,处于销户银行的支配和控制之下,故销户银行应当将上述款项返还给小田。关于小田主张的利息,因错误转账系小田自身原因,张女士及销户银行对此并不存在过错,故法院对于该项诉求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销户银行返还小田3.8万元。

  以案释法

  何种情形下构成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致使对方受损的法律事实。不当得利包括四个要件:

  一方取得财产利益;

  另一方遭受损失;

  取得利益与遭受损失间具有因果关系;

  获利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本案中,小田因操作不当将钱款转入张女士账户,张女士无端得到一笔钱,符合不当得利的情况,所以应当予以返还。但张女士注销了账户,相关款项处于销户银行的控制之中,故应当由销户银行承担返还责任。

  是否所有的不当得利都得返还

  不是。符合以下几种情形的,不当得利无需返还:

  为履行道德上的义务进行的给付符合社会道德观念,不构成不当得利。比如给朋友的孩子发红包的行为、向救助自己生命的人支付感谢费的行为等,是不构成不当得利的。

  提前清偿未到期的债务或者偿还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不构成不当得利。在此种情况下,因债务仍然存在,债权人仍有受领给付的合法依据,清偿债务的行为并不会造成利益的失衡,故不构成不当得利。

  明知无给付义务仍然进行的债务清偿,不构成不当得利。给付人明知自己没有给付义务,在给付之后若以不当得利要求返还,因前后行为明显矛盾,有违诚信原则,法律对此行为不予保护。

  日常生活中错误转账时如何处理

  作为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款项支付方式,银行转账在为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隐藏着风险。

  作为转账的一方,在进行银行转账时,一定要仔细核对对方的身份信息和银行卡号,确认无误后再进行转账,避免因操作失误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如若错误转账,要及时采取措施,和对方取得联系,避免损失扩大。

  作为被错误转账的一方,如遇到他人错误转账的情形,应该秉持拾金不昧的优良传统,在确认无误的情况下,主动将钱款返还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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