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年01月14日
某日,在某公司担任部门经理的张某接到了被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公司给出的辞退理由之一竟是因为他在与同事微信私聊时称53岁的公司女领导李某为“老太太”,该公司的辞退行为合法吗?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如何判断的?观澜君一起学习。
员工私下称领导“老太太” 竟被无赔偿辞退
案例回顾
2020年2月,张某入职某公司任后勤部门经理,公司向其发放了《员工手册》。《员工手册》结合员工的各种违纪行为的情节严重性程度,将惩戒措施由轻到重依次划分为:甲、乙、丙三类。
2021年2月,张某通过微信与下属小胡私聊安排部门工作时,说了一句:“我觉得(腊月)三十很重要,园区还不知道老太太出什么幺蛾子呢。”之后,该聊天记录被小胡截图发送到公司微信群中。张某在微信私聊中所称的“老太太”,指的正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
2021年3月11日,张某与小胡因请休假问题爆发肢体冲突。公安机关对小胡作出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次日,张某收到公司送达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通知书中载明,张某与小胡发生较为严重的语言及肢体冲突,根据《员工手册》相关规定,应被即时开除,并不获发任何补偿。通知书还称,张某在与下级沟通工作的过程中,“对公司上级领导使用不当言论及称呼”,“不具备一名合格的管理人员所应具备的素养及专业……该行为同样违反《员工手册》中的乙类过失”。公司通知张某于2021年3月12日起正式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张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仲裁认为公司解除行为违法,裁决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万元。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诉讼过程中,双方的争论焦点最终集中在公司是否可以因张某在微信私聊中称呼上级领导为“老太太”而被解雇。
法院认为,判断公司以张某私下称呼其法定代表人“老太太”为由辞退的做法是否合法的关键,在于该行为是否达到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的程度。就此问题,应结合张某的工作岗位和地位、张某的言论内容、张某的言论的发表环境、起因和发表范围、张某的言论是否造成不良影响及其严重程度等因素进行分析。
从工作岗位看,张某的工作岗位不属于高级管理人员,其言论的权威性、影响力和影响范围均相对较小。从其言论内容看,“老太太”一词并不具有贬低或侮辱性的含义。而结合该词所指向的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性别、年龄情况,亦不足以认定张某使用“老太太”一词称呼公司法定代表人具有不尊敬或侮辱含义。
从张某发表相应言论的语境来看,其当时是在与小胡进行单独沟通,双方谈话的气氛比较宽松、用语比较随意,对张某的相应行为予以严厉处分,显然属于反应过激。张某发表相应言论的范围仅限于其与小胡之间,属于比较私密的范围,在相关言论未公开发表的情况下,其影响范围极其有限。就小胡将相应聊天内容截图发送到公司微信群将相应影响扩大一事,张某并无过失,相应责任不应由张某承担。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公司的《员工手册》的规定,张某的相应行为并未达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程度,且公司亦不能举证证明张某的相应言论产生了不良影响,故公司基于张某的相应言论对其解除劳动合同,显然事实依据不足。
结合上述情况,法院判决公司向张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7万余元。宣判后,张某和公司均服从判决,未提出上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以案释法
怎样界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的“严重”?
需要从规范与实践两个层面来考量。
从规范层面,劳动法以及本案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并没有对“严重”进行界定或者是说规定,但是其同时也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从实践层面,用人单位认定劳动者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也需要具备合理性。
遵循这个原则总结成一句话:如何认定劳动者的行为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既需要好的规章制度,也需要好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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