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年01月22日
试用期几乎是每一个打工人的必经之路,时长通常在一个月到六个月之间不等,用来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互相了解、互相适应,可是在一些地方,试用期却成了公司忽悠求职者的幌子。
男子入职一公司两年多 竟然还在试用期
案例回顾
陈某在入职北京某公司2年多,双方先后签订了5份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约定了5次,并且延长了4次试用期。而后,公司却以陈某不能胜任岗位为由,向其发出试用期辞退通知书。
陈某提起仲裁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公司需支付陈某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42924.14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8000元,两项合计9万多元。
法院审理
公司对上述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在入职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3个月试用期,在试用期届满后,公司采用延长试用期、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等方式另行约定试用期,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认定的试用期赔偿金42924.14元不高于一审法院依法核定数额,陈某未起诉,故法院对上述金额予以确认。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公司需支付陈某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42924.14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8000元,两项合计9万多元。
公司却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所主张的员工反复恳求公司延长试用期及多次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多次约定试用期的理由既缺乏事实依据,也并非可以突破试用期次数的合法抗辩理由,法院对此均不予采纳。鉴于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公司应当向陈某补足工资作为试用期违法赔偿金,一审法院判决金额不高于依照法律规定的陈某应当获得的金额,二审对一审判决的金额予以维持。一审判决认定公司向陈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数额均正确,应予维持。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以案释法
试用期是劳动者正式工作前的考察期,也是开启职场生涯的“起跑线”。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考察适应的磨合期,但不能把试用期变成可以随意拉伸的“弹簧”。
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动申请延长试用期、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延长试用期等均不属于突破试用期次数的合法事由,用人单位违反试用期次数规定,应按转正工资标准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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