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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机构职能、主要职责

发布时间:2019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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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司法部机构职能、主要职责如下:

一、司法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

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司法部。

三、司法部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全面依法治国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国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察工作。

(二)承担统筹规划立法工作的责任。负责面向社会征集法律法规制定项目建议。

(三)负责起草或者组织起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草案。负责立法协调。

(四)承办行政法规的解释、立法后评估工作。负责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备案审查工作。组织开展规章清理工作。

(五)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承办申请国务院裁决的行政复议案件工作。指导、监督全国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办理工作。

(六)承担统筹规划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负责拟订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组织对外法治宣传。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指导调解工作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推进司法所建设。

(七)负责全国监狱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刑罚执行、罪犯改造的工作。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

(八)负责司法行政戒毒场所管理工作。

(九)负责拟订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统筹和布局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监督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仲裁和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负责香港、澳门的律师担任委托公证人的委托和管理工作。

(十)负责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

(十一)负责国家法治对外合作工作。履行国际司法协助条约确定的对外联系机关(中央机关)职责,参与有关国际司法协助条约谈判。承担报送国务院审核的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法律审查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对外合作交流。承办涉港澳台的法律事务。

(十二)负责本系统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财务、装备、设施、场所等保障工作。

(十三)规划、协调、指导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队伍建设。负责本系统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协助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司法厅(局)领导干部。

(十四)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司法部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

(二)法治调研局。开展全面依法治国理论与实践调查研究工作,提出政策建议。承办全面依法治国工作规划建议的协调工作。承办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建议的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建议。组织起草全面依法治国有关重要文件。研究提出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的意见和措施。负责行政法规编纂工作,编辑国家出版的法律、行政法规汇编正式版本。负责拟订本系统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负责推进司法行政改革工作。

(三)法治督察局。负责拟订全面依法治国决策部署的年度督察工作计划,开展重大专项督察,提出督察意见、问责建议。接受各地区各部门法治工作重要决定和方案的备案。组织办理地方性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和对地方性法规、规章合法性审查申请事项,组织开展行政法规和规章清理工作。

(四)立法一局。负责国家政治和文化建设方面的立法工作,承担相应法律、行政法规的草案起草、审查和行政法规解释、具体应用问题的答复工作。负责相关行政法规立法后评估,承办相关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和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承办司法部规章、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

(五)立法二局。负责国家经济建设方面的立法工作,承担相应法律、行政法规的草案起草、审查和行政法规解释、具体应用问题的答复工作。负责相关行政法规立法后评估,承办相关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和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

(六)立法三局。负责国家社会建设方面的立法工作,承担相应法律、行政法规的草案起草、审查和行政法规解释、具体应用问题的答复工作。负责相关行政法规立法后评估,承办相关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和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

(七)立法四局。负责国家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立法工作,承担相应法律、行政法规的草案起草、审查和行政法规解释、具体应用问题的答复工作。负责相关行政法规立法后评估,承办相关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和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

(八)监狱管理局。负责监督检查监狱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指导、监督监狱执法、管理和罪犯改造工作。

(九)社区矫正管理局。负责监督检查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指导、监督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刑罚执行、管理教育和帮扶工作。指导社会力量和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十)戒毒管理局。负责监督检查本系统执行戒毒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指导、监督本系统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执行和戒毒康复工作。对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支持和协助。

(十一)行政复议与应诉局。负责承办申请国务院裁决的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全国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办理工作。

(十二)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负责行政执法的综合协调工作。指导、监督各地区各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负责协调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行政执法的普遍性重要性问题。负责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措施的法制协调工作。指导行政裁决工作。

(十三)普法与依法治理局。负责拟订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各地区各部门“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落实工作,推进全民普法。指导、监督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组织对外法治宣传工作。指导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工作。

(十四)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局。负责制定保障人民群众参与、促进、监督法治建设的制度措施。负责面向社会征集法律法规制定项目建议有关工作。指导人民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参与、支持法治社会建设工作。指导推进司法所建设。指导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指导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指导帮教安置工作。

(十五)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负责规划和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和平台建设工作。指导、监督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仲裁工作。编制国家司法鉴定、公证和仲裁名册并公告。指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服务工作。

(十六)律师工作局。指导、监督律师工作。承办特许律师执业考核工作。指导、监督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工作。指导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承办委托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委托公证人工作。

(十七)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局。负责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编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协调确定合格标准。负责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审核、授予和资格证书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定法律职业人员入职前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指导法学教育工作,参与指导本系统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工作。

(十八)国际合作局。履行国际司法协助条约确定的对外联系机关(中央机关)职责,参与国际司法协助条约的草拟、谈判工作。负责被判刑人移管条约的缔结和执行工作。从法律角度审查报送国务院审核的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承办外交方面的法制工作。组织协调参与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领域活动,以及有关司法领域的多边或者双边交流合作。组织翻译、审定行政法规外文正式译本。负责办理涉港澳台法律事务。负责管理机关和直属单位外事工作,审核本系统出国(境)项目。

(十九)装备财务保障局。指导本系统财务、物资装备和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拟定建设标准、经费保障和财务管理办法。负责全系统的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等管理工作。负责部机关、直属单位的预决算、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审计和政府采购工作。

(二十)政治部。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和组织、人事工作,管理司法部直属院校。

(二十一)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二十二)离退休干部局。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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