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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法制办组织召开《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草案修改讨论稿)》座谈会

发布时间:2008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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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4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组织召开《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草案修改讨论稿)》修改座谈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内司办、市政府法制办、市司法局相关人员参加会议。

  会议就《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草案修改讨论稿)》涉及的经济困难标准、案件范围等问题进行了研讨论证,并拟作如下修改:

  一是经济困难标准方面,进一步降低门槛。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条件,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不低于本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制定公布,并适时调整。二是案件范围方面,继续扩大范围。公民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法律援助,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经济困难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法律援助。三是在法律援助实施方面,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时,凭法律援助公函利用档案资料、调查取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予以协助。四是法律援助机构在受理程序上,应当自受理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

  12月,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将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调研过程中的意见,提出《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二次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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