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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草案修改稿)》

发布时间:2008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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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8日下午,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草案修改稿)》。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杜德印、副主任刘新成分别主持全体会议。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晓晨、吴世雄、柳纪纲,秘书长唐龙出席会议。常务副市长吉林列席会议。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有关领导同志,市委、市政府、市政协联系人大工作的副秘书长,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各区县人大常委会、市一中院、二中院、市人民检察院第一、第二分院有关领导同志,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负责同志,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及部分群众代表列席会议。市司法局吴玉华局长、政治部史立森主任、法律援助工作指导处处长许冷等参加会议。

  会议听取了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张引作的《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报告指出,法律援助主要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对于保障司法公平、促进社会文明、构建和谐社会非常重要。我市根据10多年法律援助工作进展,有针对性制定地方性法规,细化、落实国家法律援助条例,是非常必要的。

  报告主要提出以下4个方面修改意见:

  一是关于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明确医疗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请求赔偿的案件纳入援助范围。二是关于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条件,按照国家和本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执行。三是作出法律援助决定的审查程序时限,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受理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四是关于政府支持和保障。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时,凭法律援助公函利用档案资料、调查取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予以协助。受援人在接受法律援助过程中所涉及的诉讼费、公证费、鉴定费以及法律援助人员在办案中查阅档案资料、从事调查取证活动所涉及的相关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予以免收、减收或者缓收。

  此外,市人大法制委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意见和其他方面的意见,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对条文顺序作了必要的调整。

  会后,吴玉华局长回答了记者提问。19日下午,市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将投票表决《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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