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
发布时间:2008年12月22日
12月19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表决稿)》,自2009年3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市司法行政工作首部地方性法规,首都法律援助事业法制化进程翻开了崭新的一页。
12月19日下午4点,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表决稿)》进行投票表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杜德印主持会议。
会议听取了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张引作的《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表决稿)的说明》。说明指出,12月18日,市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会上常委会组成人员没有提出新的意见。法制委员会据此提出《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
随后,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了投票表决。实到46名常委会委员中45人投票赞成,一人未按表决键。《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表决稿)》顺利高票通过。
《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共6章39条,包括总则、法律援助范围、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法律援助实施、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包括以下4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了法律援助的政府职责。二是明确了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的确定原则。三是完善了法律援助的程序规范。四是明确了监督管理等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的措施。
《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的出台,是我市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关注“民生问题”的具体措施,对于完善我市民主法治建设、构建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和全面推进首都法律援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