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局召开《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2008年12月23日
12月22日下午,市司法局就《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召开新闻发布会。市局政治部主任史立森、法律援助指导处处长许冷等出席新闻发布会。宣教处处长马燕主持会议。新华社、中央电视台、中国新闻社、北京电视台等近20家中央及市属新闻媒体参加发布会。
会上,史立森主任代表市司法局向广大新闻媒体长期对我市法律援助事业的热情关心和大力支持表示诚挚的感谢;就立法工作的总体情况和立法出台的重要意义作了全面介绍和说明。史主任指出,《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的出台,是我市全面贯彻落科学发展观、关注民生问题的具体体现,是政府“执政为民”的内在要求,对于进一步推进首都法律援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她强调,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法律援助,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在经济社会生活中和民生方面的重要作用,是制定《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许冷处长就《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进行了详细解读。史立森主任和许冷处长还就媒体提出的《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中涉及经济困难标准、案件范围、援助程序等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
《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中的亮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经费保障明显加强。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二是援助范围进一步扩大。在国务院条例的基础上增加了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受害者请求司法保护的,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以及其他人身伤害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请求赔偿等事项,同时规定了兜底条款“法律、法规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法律援助事项”。三是经济困难条件进一步放宽。规定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条件按照国家和本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执行,是全国首部把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引入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条件的地方性法规。四是简化了法律援助经济困难审查程序。对于公民因见义勇为造成人身损害请求赔偿或者补偿、农民工因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申请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对于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等五类人员,提供自己属于上述人员的证件即可,不需要另行提供经济困难证明。五是遇特殊或者紧急情形时的先行援助。不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可能使当事人面临重大人身或者财产危险、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其有其他紧急情况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决定先行给予法律援助,使法律援助制度更加人性化。六是规范了法律援助工作程序。明确规定了法律援助机构一次性告知义务和5个工作日的审查时限,规定应当将法律援助条件、程序、期限和申请材料目录、申请示范文本予以公开。七是明确了法律援助人员和受援人的权利、义务。对于“受援人采取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的情形。同时规定了受援人对于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更换法律援助人员的权利。《条例》同时规定了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恪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实施法律援助。八是政府各部门的责任进一步明确。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凭法律援助公函利用档案资料,调查取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予以协助。受援人在接受法律援助过程中所涉及的公证费、鉴定费以及法律援助人员在办案中涉及的相关费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减收、免收或者缓收。九是实现了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的对接。对于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的申请,法律援助机构直接认定其符合经济困难条件;法律援助机构给予法律援助申请的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应当缓收诉讼费,保障了法律援助案件能够顺利进入诉讼程序。十是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要求进一步提高。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援助质量监督制度,制定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标准,开展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检查和评估,并将检查和平谷结果依法公开。这一规定在全国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中应属前列。十一是加强了对法律援助捐赠活动的规范力度。我市贯彻落实国务院条例关于“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的规定,成立了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会。北京市条例对此作出相应规定“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使用捐赠资金,向社会公开基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会后,许冷处长接受了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和北京电视台记者的采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