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法学家陈光中先生就刑事诉讼法修改到北京市调研社区矫正工作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04日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对管制、缓刑和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首次在我国刑事基本法中得以确立,这是我国在行刑社会化发展中的一次里程碑式的规定,是对社区矫正在我国试行七年以来积极意义的重要肯定和社区矫正刑法性质的全面肯定,必将进一步推动社区矫正事业的蓬勃发展,促进社区矫正配套立法的尽快出台。
目前,《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也已列上日程。为了给《刑事诉讼法》修改提供更为合理的立法建议,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程序的法制化,保障社区矫正目的顺利实现,3月2日,我国著名法学家、法学教育家,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前校长、终身教授陈光中先生到北京市调研社区矫正工作。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局长姜爱东同志、北京市司法局副巡视员马捷同志陪同调研。
陈光中先生参观了朝阳区阳光中途之家,深入细致地考察了朝阳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流程、方式、措施和办法。参观后,北京市和朝阳区司法局就社区矫正工作的做法和成效分别进行介绍,并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对《刑事诉讼法》修改提出了具体建议。参观人员还就建立专职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社区矫正中矫正对象与被害人关系的修复等问题展开热烈深入的研讨。
陈光中先生对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蓬勃发展态势和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取得的工作成效予以充分肯定。他指出,从全世界范围来看,社区矫正的前景是灿烂光明的。解放初期,我国曾专群结合,充分发挥群众、社会力量的优势对罪犯进行社会上的改造,这是国内社区矫正的雏形。因此,社区矫正既是对国外先进经验的充分借鉴,又是我国多年来非监禁刑罚执行经验的总结。社区矫正真正体现了“以人为本”,从中央到地方、从理论界到实务界对社区矫正这一非监禁刑罚执行工作的认识高度一致,而且从刑罚权合理配置的角度,应该由司法行政机关作为社区矫正的执行机关,以维护刑罚执行的统一性、权威性和严肃性,也有利于侦查、检察、审判和执行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他指出,社区矫正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我国刑事立法上的体现。随着社区矫正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我国将会越来越多地适用非监禁刑,未来的社区矫正对象人数还会继续增加,司法行政机关面临的任务将不断增多。社区矫正工作者要牢牢抓住机遇,乘势而上,做实工作,抓出成绩,严防社区矫正对象再次危害社会。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一是要把社区矫正写进去,二是要配合刑法修正案,规范管制、缓刑、假释罪犯的监督管理,做到实体和程序相辅相成,为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法律支撑。
最后,陈光中先生寄语:社区矫正工作必将进一步法制化,必将更快地发展,愿此新生事物茁壮成长,成为一项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立足于世界法制之林。
姜爱东局长指出,陈光中先生结合建国后我国专群结合,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使人民群众参与到监督改造罪犯的实践,结合社区矫正试行以来的工作经验以及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就社区矫正刑事法律制度完善、社区矫正工作中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做了精辟深入的讲解,令人鼓舞,很受教益。北京市作为全国社区矫正首批试点单位之一,社区矫正工作起步早、起点高、规划长远。7年来创造了不少成功的经验和做法,对全国的社区矫正工作起到了示范引领作用。当前,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着良好的发展机遇,尤其是《刑法修正案(八)》的通过对于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法律体系,深化司法体制与工作机制改革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指导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刑法修正案(八)》有关规定,按照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上的部署、全国社区矫正理论研讨会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和水平,全面落实社区矫正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工作配合与衔接,积极总结经验,加强社区矫正制度化、规范化与法制化建设,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机构、队伍建设与经费保障,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依法深入推进,使社区矫正工作在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新的、更大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