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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试点工作在怀柔区启动共同化解基层社会矛盾

发布时间:2008年0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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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 北京市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试点工作在怀柔区全面启动。怀柔区人民法院与怀柔区司法局联合制发了《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实现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相互对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采取八项措施加强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联动,化解基层社会矛盾:

  (一)建立区司法局与区法院,街、乡司法所与区派出法庭两级调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怀柔区司法局与区法院,街、乡司法所与区派出法庭定期召开会议研究矛盾纠纷的特点、趋势、成因及调解工作开展情况。

  (二)建立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诉前、诉中、诉后衔接工作机制。一是诉前衔接。对于在立案前未经调解的案件,立案法官在充分尊重当事人诉权的前提下,积极引导并通过书面等多种形式告知当事人向居住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二是诉中衔接。区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简单民事纠纷案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采取委托调解和协助调解的方式,交由相关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先行进行调解或邀请人民调解员共同进行调解。三是诉后衔接。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对已生效的以及正在执行的民事判决,可根据具体情况,有利于当事人消除隔阂、解决纷争的,委托相关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三)建立人民调解指导员制度。怀柔区24个街道、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分别向区人民法院24名法官颁发了聘书,聘请法官指导街道、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四)建立疑难纠纷调处指导制度。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和三个派出法庭联合成立了四个疑难纠纷调处指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参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

  (五)建立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制度。每个街道、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推荐2至3名人民调解员,由人民法院根据《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从中择优向人大推荐选任人民陪审员。

  (六)建立人民调解员培训制度。每年由区司法局负责制定培训工作方案,与法院联合开展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

  (七)建立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审理的旁听和反馈制度。怀柔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时由人民法院邀请相关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参加庭审。对于撤销或变更人民调解协议的判决,将通过适当的形式告之出据人民调解协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八)建立评比表彰制度。怀柔区“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每年组织一次“两调”对接工作总结表彰工作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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