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以市政府办公厅发文形式落实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和事项补充范围
发布时间:2008年01月22日
日前,北京市《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司法局关于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和事项补充范围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7]54号)下发执行。
《意见》中明确规定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为当地政府公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参照执行,并规定对“五保户”、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人员、农民工、重度残疾人员、司法救助人员申请法律援助可简化程序,不再进行经济状况审查。
《意见》补充了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违法行为造成损害赔偿的,交通事故、工伤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的,因生产资料质量低劣造成农民损失请求赔偿的等四类案件作为《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案件范围的补充条款。明确公民符合经济困难标准的,除《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六项法律援助范围外,还可就以上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