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新农村法律服务试点工作进展情况(12月15日至12月31日)
发布时间:2008年04月01日
一、 延庆县公益法律服务体系
(一)典型案例
今年12月25日,家住刘斌堡乡上虎叫村的王某因土地补偿款问题与弟弟发生纠纷,到刘斌堡乡公益法律服务中心寻求帮助。据了解,1995年,该村调整土地时,王某和弟弟等全家五口人共分到20多亩土地。当时王某是单身,经常外出打工,他提出,一家人生活在一起,由弟弟照顾年迈的父母,并耕种土地,他拿出一些外出打工收入贴补家用。1997年,村里补签《土地承包合同》,当时王某在外打工,因此,弟弟在《土地承包合同》上只签了自己的名字。后来,王某回村,弟弟从承包地里划出3亩多给王某耕种,二人父母也相继去世。近日,县广电中心因架设天线占用了哥哥这几年常种的土地,并支付了4000元补偿款。兄弟二人都认为补偿款归自己所有,由此发生纠纷。收到求助的当天下午,法律服务工作者就联系王某的弟弟,说服其同意通过调解化解矛盾。次日,该中心将双方当事人召集在一起,并请来该村村主任等共同参与调解,一方面对双方当事人讲解《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另一方面从亲情和家庭的角度进行开导和说服,经过一整天的调解,促使双方达成了协议,兄弟握手言和,王某继续耕种现在的土地,兄弟二人平分4000元补偿款。
(二)重点工作
近期,延庆县公益法律服务指导中心结合07年农村公益法律服务整体运行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充分考虑先后五次座谈会征集的意见和建议,专门研究确定了08年三项重点工作:一是继续加大规范化建设力度,进一步增强法律工作者的服务能力、提高服务质量。首先,抓管理。加大对各中心及村法律服务室的工作指导和管理力度,推动和协助各中心开展内部制度创建活动,加强业务工作检查和日常监督,实现对各乡镇中心及村级法律服务室的工作指导和管理实现长效化和制度化。其次,抓领导。把各中心主任对每月业务开展情况的掌握,上报信息、报表及其它材料的审查,与村干部的有效沟通联系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去抓,作为一项工作制度固定下来,全面加强管理和建设。第三,抓培训。加强对工作者的语言表达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的学习培训,案例讨论、模拟调解、法律法规讲座、调解技巧讲解等注重实践能力提高的培训要占全部培训时间的60%以上。由中心对村法律服务室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的业务培训。第四,抓考核。出台对公益法律服务中心和村法律服务室的考核办法,由中心对村法律服务室的值班接待、工作记录、信息反馈、落实工作部署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采取普查和抽查的方式对中心和村法律服务室进行1-2次检查,打分排名。第五,抓协调。进一步完善各中心与村法律服务室、村调委会的联系制度,在已建和未建法律服务室的村,分别确定固定的联系人和信息员,畅通联系。中心协助村法律服务室健全完善服务档案、工作记录和下发有关制度文件,及时了解纠纷调解、法律服务信息,每月对村法律服务室开展的业务进行收集、整理、汇总分析。二是加强公益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村法律服务室在体系中的前沿平台和工作基础作用。按市局统一部署,高标准地完成明年的村法律服务室建设工作。采取典型引路、以点带面的方式,在每个乡镇树立2-3个工作能力强、基础工作扎实的村法律服务室典型,组织观摩学习,促进整体推进。三是鼓励各中心因地制宜创新工作模式,增强工作实效性。重点抓好大榆树镇公益法律服务网站建设,确定专人负责网站的日常更新维护,使其成为集法律宣传、法律服务为一体,促进各中心互动交流的平台。四是充分挖掘有限的律师资源,建立各中心与律师的定期联系、沟通制度,加强对公益法律服务中热点、难点问题的指导。
(三)矛盾纠纷、社情民意分析
在延庆镇、沈家营镇、张山营镇等地区,劳务纠纷较多,一般占法律服务总量的二分之一以上,在井庄镇、旧县镇等乡镇劳务纠纷也占据一定比例,其中绝大多数是因拖欠农民工资引发的纠纷;占地补偿纠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在部分乡镇仍然属于多发纠纷;此外,人身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相邻关系纠纷、赡养纠纷等在各乡镇也有不同程度的体现。
(四)各乡镇公益法律服务中心工作情况
康庄镇公益法律服务中心:解答法律咨询67件(次),代书56份,承办非诉讼代理事务2件,调解纠纷47件。
永宁镇公益法律服务中心:解答法律咨询13件(次),代书8份,调解纠纷3件,代理诉讼7件(含法律援助案件1件)。
旧县镇公益法律服务中心:解答法律咨询3件(次),代书7份,调解纠纷3件,非诉讼代理1件,代理诉讼5件(含法律援助案件1件)。
延庆镇公益法律服务中心:解答法律咨询7件(次),代书6份,代理诉讼2件。
八达岭镇公益法律服务中心:解答法律咨询4件(次),代书3份,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件,非诉讼代理2件。
刘斌堡乡公益法律服务中心: 解答法律咨询2件(次),非代理诉讼1件,调解纠纷1件。
沈家营镇公益法律服务中心:解答法律咨询5件(次), 代理诉讼3件。
千家店镇公益法律服务中心: 解答法律咨询2件(次),代书1份,非诉讼代理3件。近期该镇的千小路改建工程准备动工,该工程涉及6个行政村、17个自然村、500余户村民。该中心接受镇政府的委托,完成了《千小路改建土地补偿协议》、《千小路改建树木补偿协议》、《千小路改建补偿协议》等三份协议的草拟、修改、完善等工作,促进了整个改建工程的依法规范运作。
大榆树镇公益法律服务中心:解答法律咨询3件(次),代书1份,代理诉讼1件。
四海镇公益法律服务中心:解答法律咨询2件(次),诉讼代理1件,非诉讼代理3件,调解纠纷1件。
张山营镇公益法律服务中心:解答法律咨询8件(次),代书11份,调解纠纷3件。
城镇办公益法律服务中心:解答法律咨询2件(次),代书1份,调解纠纷1件。
井庄镇公益法律服务中心:解答法律咨询6件(次),代书5份,调解纠纷2件,法律宣传1场次。
(延庆县司法局)
二、 顺义区镇级法律服务中心
2007年12月16至
(一)主要工作
1、做好元旦期间法制宣传和矛盾排查工作。在元旦期间,19个法律服务中心加大法律宣传和矛盾排查调处力度,最大限度地化解不稳定因素。对尚未发生但可能发生的矛盾纠纷划定责任区域,明确化解责任人,确保在发生矛盾纠纷的第一时间有人发出预警信息,并结合各村、小区的实际情况进行拉网式排查,最大限度的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2、离位不离岗,做好元旦期间中心法律服务工作。为确保元旦期间农民的法律需求,村民有问题能够得到及时咨询和解决,让老百姓真正体验到便民联系卡是方便老百姓的联系卡,是法律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的一项有效措施,19个镇的法律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在元旦期间保证留在联系卡上的手机号码能随时拨通,方便老百姓法律咨询,做到离位不离岗。元旦期间,法律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共电话解答法律咨询60多人次。
(二)典型案例
中心与基层调委会连动
及时化解一起矛盾纠纷
(顺义区司法局)
三、 大兴区法律服务室
(一)矛盾纠纷特点
本阶段民间纠纷主要集中在房屋宅基地问题、赡养问题、婚姻家庭问题。
(二)典型案例
万某是瀛海镇某村超市的职员。
法律服务室工作人员接受委托后,详细了解了情况,认为万某虽有遭受人身损害事实,但最重要的是精神损害,如果诉讼,成本高,可能使心理伤害的程度放大,建议双方调解处理。法律服务室在司法所的帮助下,向该超市发去一封信,指出“职工因履行职责受到他人伤害,于法于情超市都责无旁贷”,希望超市能与其职员马某共同协商解决”,如果诉讼,“公司除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外还将承担必要的法律开支,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媒体曝光还有可能影响声誉”。通过摆事实讲法律,超市主动召集有关各方协商解决此事。马某在多方的努力下,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主动赔礼道歉并赔付了万某的医药费和误工损失。
(大兴区司法局)
四、 怀柔汤河口地区公益法律服务中心
典型案例
原告宋述莲系73岁老人,因脑堵塞造成半身瘫痪,常年卧床丧失生活能力。原告有子女6人(3儿3女),均已独立生活。6子女中,除长子张宝柱不尽赡养义务外,其他子女均很孝顺。为此,原告曾于1997年起诉到法院,要求其长子张宝柱支付赡养费20元/月。判决下达当年,张宝柱曾支付过当年赡养费240元,第二年,又以实物粮食支付赡养费,但此后9年中,未曾给付赡养费,也不曾看望老母。2007年中,原告曾多次因病入院,全部医疗费用由二儿子张宝成和三儿子张宝文所支付。出院后,老人要求被告张宝柱与其他子女分摊此次住院费,但被张宝柱拒绝。由于原告年老体弱,无经济来源,生活极度困难,无奈之下将长子张宝柱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100元,分摊2007年所有住院医疗等费用,分摊棺材费2000元。目前,此案正在审判中。
(汤河口公益法律服务中心)
五、 房山区法律服务室
(二)存在的问题分析、当地矛盾纠纷、社情民意分析
临近年终,家庭纠纷有上升趋势,其主要为赡养矛盾,比如新街村李某(女)诉其子贾某某给付赡养费问题,经司法所调解未成,两审法院已经判结,但是贾某某拒不履行生效裁判。虽然矛盾没有激化迹象,但是社会影响较差。如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效果也不是很好。因此,通过法律服务室的摸排调查,司法所已经着手和各村签订2008年相关协议,督促基层组织充分发挥作用,采取相应手段化解这类矛盾。
(房山区司法局)
六、 门头沟区法律援助惠农服务
2007年12月16-30日,门头沟区司法局共组织法律援助惠农服务律师团为全区各镇、村提供法律服务8人次,为各镇村解决法律问题29件,其中涉及劳动纠纷3件,债权债务纠纷2件,拆迁补偿纠纷3件,婚姻家庭继承析产等纠纷6件,人身损害赔偿纠纷5件,相邻关系纠纷5件,其他纠纷5件。
(一)典型案例
郝律师告诉于某:你丈夫与那个朋友之间实际上形成的是一种无偿帮工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你丈夫面临的情形就属于上述条款规定的情形,一个外地人把你丈夫撞伤了,他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但那个外地人现在无法找到,可视为不具备赔偿能力,一定要他承担赔偿责任也是不现实的。考虑到受害人的损失难以弥补,司法解释规定了,在第三人没有赔偿能力的情况下,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所以,你丈夫虽然不能要求朋友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要求他予以适当补偿。至于是否给予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标准和数额,应当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村民孙某向郝律师咨询:他儿子结婚刚有小孩,为了让儿子他们住得更好点,同时也是为了以后孙子能上更好点的学校,孙某出钱让他在市里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现在钱已经交了,也依约办理了房产证的过户手续。当孙某的儿子在向房屋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时才得知,该房屋原
郝律师向孙某解释,这么做是不现实的。在原产权人出售房屋但不迁户口的情况一旦发生很难处理。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户籍归公安部门管辖,所以目前法院在审理中,对仅就户口问题起诉的,通常法院认为,户口迁移涉及相关行政部门的审批制度,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对这类案件一般会驳回请求。
的确,实际居住地址与户口簿上的地址不符导致的户籍制度混乱,给公民的生活带来极大的不便。不过对于这类问题,协商解决是比较好的办法,孙某之子可以与社区民警联系,希望可以通过民警的协调,争取将此事好好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问题,建议孙某之子持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产权证直接向户籍管理部门即公安局提出申请,由公安部门责令出卖人限期迁出或者就户口迁移问题起诉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在此律师建议,在购买二手房时,有必要对原有户口的迁出期限、地点作出详细约定,以免因为约定不明确或过于笼统而给卖方留下托辞。其次,应当就户口迁入问题约定明确的违约责任,以确保纠纷发生后能够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甚至可以将户口迁出作为解除合同的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