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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新农村法律服务试点工作进展情况(3月1日至3月15日)

发布时间:2008年04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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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延庆县公益法律服务体系

  3月1日至3月15日,延庆县公益法律服务组织累计解答法律咨询44件(次),代书20份,承办非诉讼法律事务8件,调解纠纷13件,代理诉讼10件(含法律援助案件2件),开展法律宣传6场次,担任法律顾问176家(累计数)。

  (一)典型案例

  2007年11月,延庆县千家店镇村民胡某以征地补偿款发放数额与被占土地不符为由,一纸诉状将村委会告上了法庭。千家店公益法律服务中心是胡某所在村的法律顾问,代理了此案。同月,县法院受理此案。在调查取证阶段,中心工作人员积极配合法院工作,到胡某诉称的土地进行现场调查取证。经调查发现,发生补偿争议的土地是多年废弃的荒地,且胡某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承包耕地合同并未记载此土地,胡某也未能提供该土地为其承包地的其他证据,故法院以此为由,驳回了胡某的诉讼请求。胡某对判决结果不服,于12月14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了上诉。今年2月2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依旧因证据不足,驳回了胡某的诉讼请求。千家店公益法律服务中心在此案中充分发挥了村法律顾问的重要作用,维护了村集体利益,得到村委会、镇政府的肯定和好评。       

  (二)重点工作

  上半月,各乡镇公益法律服务中心和法律服务室配合县法援中心在全县范围内启动了五类特殊人群(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务工人员以及有遭受家庭暴力倾向的妇女等)的社会调查工作。本次调查范围覆盖全县396个行政村和社区,旨在全面掌握全县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数量、类别和分布,建立重点援助对象档案和工作台帐。今后,在设立法律服务室的行政村,法律援助信息员将依托服务室收集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信息(在未设立法律服务室的行政村,由大学生“村官”协助信息员收集求信息),及时反馈到乡镇法律服务中心,再由中心调查核实情况,报请县法律援助中心审核后,根据指派,直接由法律服务工作者为援助对象提供民事法律援助,节约时间,简化手续,提高办案效率,使延庆县公益法律服务工作在扶危助困方面发挥更加重要作用。

  (三)矛盾纠纷、社情民意分析

  近期,延庆县新发矛盾纠纷比较分散。由于春耕将近,部分地区矛盾纠纷主要集中在生产经营和土地方面;由于务工人员逐渐增加,合同纠纷、房屋租赁纠纷在部分地区逐渐增多;此外,人身损害赔偿、追索劳动报酬、婚姻家庭等方面的纠纷仍然是大多数地区的多发纠纷。

  (四)各乡镇公益法律服务中心工作情况

  康庄镇公益法律服务中心:解答法律咨询7件(次),代书4份。

  永宁镇公益法律服务中心:解答法律咨询3件(次),代书3份,非诉讼代理1件,诉讼代理2件(含法律援助案件1件),调解纠纷1件,法律宣传1场次。

  旧县镇公益法律服务中心:解答法律咨询2件(次),代书1份,调解纠纷3件,法律宣传1场次。

  延庆镇公益法律服务中心:解答法律咨询5件(次),代书3份,诉讼代理3件(法律援助案件1件)。

  八达岭镇公益法律服务中心:解答法律咨询2件(次),非诉讼代理1件,调解纠纷1件,法律宣传1场次。

  刘斌堡乡公益法律服务中心:解答法律咨询8件(次),代书2份,调解纠纷1件,法律宣传3场次。

  沈家营镇公益法律服务中心: 解答法律咨询5件(次),代书2份,非诉讼代理1件,诉讼代理1件,调解纠纷6件。

  千家店镇公益法律服务中心: 诉讼代理1件。

  大榆树镇公益法律服务中心:解答法律咨询2件(次),代书1份,诉讼代理1件。

  张山营镇公益法律服务中心:解答法律咨询7件(次),代书2份,非诉讼代理2件,调解纠纷1件。

  城镇办公益法律服务中心:解答法律咨询3件(次),代书1份,诉讼代理2件。

  井庄镇公益法律服务中心:代书1份,非诉讼代理4件。

  (延庆县司法局)

  二、    顺义区镇级法律服务中心

  2008年3月1至3月15日,顺义区19个镇法律服务中心共调解纠纷86件、成功85件,解答法律咨询176人次、其中律师咨询38人次,开展法制宣传6次,法律援助3件、代写法律文书27份,为基层政府调解疑难矛盾纠纷2件、律师、法官开展业务指导15次,开展矛盾排查19次。

  (一)主要工作

  1、制定奥运期间社会矛盾纠纷排查方案

  根据顺义区奥运安保工作的总体部署,结合镇级法律服务中心的具体工作,各镇法律服务中心、司法所制定了奥运期间的社会矛盾纠纷排查方案,做到一般性民间纠纷经常排查,难点热点矛盾集中排查,重大矛盾纠纷重点排查的“三排查”制度。

  2、进一步完善律师法官指导和培训制度

  区司法局在总结去年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镇级法律服务中心律师法官指导和培训制度。具体做法是各法律服务中心律师法官每月至少两天到镇级法律服务中心上班,指导人民调解工作。重大复杂问题,调解员与律师法官预约调解时间,共同参与调处工作。法官和律师对调解员的培训形成制度。1、通过具体案例指导,随时、随地的传授调解方法、技巧和各种相关法律知识。2、法官、律师定期为调解员开办培训讲座,组织去法庭旁听。

  (三)典型案例

  杨镇法律服务中心

  用真情化解十年纠纷

  2008年3月1日上午,一名40多岁的中年妇女李某来到杨镇法律服务中心,要求工作人员给她撑腰,说自己是小店村的村民,以种植西瓜为生,因为太老实,相邻的大棚种植户崔某老是欺负自己,在两家相邻仅有1米宽的过道上竖立了几十根水泥杆,严重阻碍了自己便利通行。

  了解该中年妇女诉说的情况后,中心的工作人员与该村的民调委员会取得了联系,村民调主任说该中年妇女也向村里反映过这一情况,他们找双方做过工作,由于问题比较复杂,双方积怨较深,最终双方都未做出让步。2008年3月4日中心工作人员与村委会主任一同来到大棚种植地的田间查看现场。通过现场来看,崔某的确是在两家相邻1米过道上从南到北树立了几十根水泥杆,但李某也堆放了大量的杂物。当工作人员问崔某为何要在公用过道上竖立水泥杆时,崔某称“自己也是无奈之举,两家在一起种植大棚有十多年了,李某老是不自觉爱占小便宜,平时总是往过道上扔些烂西瓜、烂菜叶、破损的水泥杆等杂物,并且从不清理,严重的阻碍通行,每次都是崔某来清理。这十多年来李某总是这样,自己也和她说过很多次,但都不起作用,现在这么做也是被逼的”。随后工作人员又询问李某,崔某所述是否属实时,李某支支吾吾不正面回答。工作人员了解事情的全部经过后,有针对性做双方的思想工作。首先,工作人员向崔某说明了其在公用土地上树立水泥杆的行为确实侵犯了李某的权益,妨碍了李某通行的便利,是侵权行为应尽快予以清除;其次,崔某的行为是因李某有一些不当的行为引起的,工作人员在批评崔某的同时也对李某进行了教育,要求李某将以前堆放在公用过道上的杂物及时清除,与人方便才能与己方便,两家都已经相邻十多年的邻居了,平日低头不见抬头见的,也没有什么大不了的纠纷,双方应本着友好相处的态度来处理问题。经过劝说,双方达成了一致。由崔某清除其树立的水泥杆,李某清除过道的杂物,双方保证今后共同维护该1米公共过道的通行便利。

  (顺义区司法局)

  三、    大兴区法律服务室

  2008年3月1日至3月14日,大兴区法律服务室累计解答法律咨询104起152人次,调解纠纷34件,法律宣传10场次。

  (一)矛盾纠纷特点

  本阶段大兴区近期因新城改造,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房屋买卖纠纷有上升趋势,从而引发家庭矛盾,析产纠纷也呈上升趋势。

  (二)典型案例

  采育镇某村孙某家盖房,热心的邻居高某主动提出要帮孙某的忙。虽然孙某明确表示已经请了朋友来帮忙,但高某还是坚持到孙某家帮其盖房。没想到,高某在孙某家干活的时候不小心从房上摔下,把腿摔伤,后来又因为医药费问题发生纠纷,高某认为自己是帮孙某干活的时候摔伤的,故孙某应该出医药费,孙某认为高某是由于自己不小心才摔下来的,不应该由自己来承担赔偿责任。两人争执不下,于是共同来到法律服务室评理。

  法律服务室的工作人员听了双方的叙述,给双方分析了双方在此事中的法律关系及各自需要承担的责任。本案中,高某帮孙某盖房不收取任何劳务费,他的行为在法律上称为帮工活动。在帮工活动中致伤的,被帮工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孙某之前明确表示了拒绝高某的帮工,故根据相关规定,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最后,在工作人员的调解下,孙某与高某达成调解协议,孙某给付高某200元作为补偿,其余医药费由高某自己承担。

  (大兴区司法局)

  四、    怀柔汤河口地区公益法律服务中心

  2月26日至3月13日汤河口地区公益法律服务中心共解答电话咨询15个;来人来访咨询22人次;受理调解纠纷8件;成功7件;立案6件;结案4件(人身损害赔偿纠纷3件、离婚纠纷1件);代书10份。

  典型案例

  原告王某于2003年5月24日给长哨营古洞沟村盖公厕,由房顶掉下,把右腿摔成骨折,在医院做了手术打了钢板。2007年1月9号到怀柔区第一医院做手术取出钢板。在此期间的医药费、住院费、村委会已经给报销。但是由于住院引起的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费都没有给支付。为此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其支付,至今未予答复。通过公益法律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出庭代理,王某最后得到5050元的损害赔偿。

  (汤河口公益法律服务中心)

  五、    房山区法律服务室

  3月1日至3月15日,房山区 “司法工作室”共解答法律咨询12次,调解各类纠纷3件;开展法制宣传2次,发放宣传材料1000份。

  典型案例

  2008年2月的一天,家住佛子庄村的姜某雇请邻村村民张某为其租赁的房屋整修屋盖。张某在盖瓦时,该房屋屋顶的木料突然断裂,致使张某从屋顶摔下至左臂骨折。事发后,张某和姜某在赔偿问题上出现了纠纷,均申请佛子庄乡司法所进行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张某提出8000元的赔偿要求。雇主姜某则认为,虽然张某是他请的,但由于所盖的房屋是自己租赁的,张某之所以从屋顶摔下,是由于该房屋多年未使用,已成为危房,因此,房屋的所有人应当和自己共同承担责任。而且张某提出的8000元赔偿要求过高。

  针对双方的意见,司法所采取了灵活的调解方法。一方面,做好张某的工作,以免发生过激行为;同时,劝说张某适当降低要求,以利于问题的顺利解决。另一方面,针对姜某提出的房屋所有人来一起协商赔偿事宜的要求,司法所向他讲清楚,房屋所有人和他之间是租赁关系,而他和张某之间是雇佣关系,房屋租赁关系和雇佣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张某的受伤和房屋所有人没有直接的关系,因此,张某受伤赔偿应先由姜某进行赔偿。当然,姜某赔偿后,可以按照《合同法》租赁合同的有关规定向房屋所有人追偿。

  同时,司法所向姜某解释,雇工的伤亡赔偿标准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最后双方终于达成了如下协议:姜某赔偿张某6000元。

  (房山区司法局)

  六、    门头沟区法律援助惠农服务

  2008年3月上半月,门头沟区司法局共组织法律援助惠农服务律师团为全区各镇、村提供法律服务7次,为各镇村解决法律问题27件,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6件,债权债务纠纷3件,婚姻家庭类纠纷6件,劳动合同纠纷3件,相邻关系纠纷5件,其他纠纷4件。

  典型案例

  门头沟区王某夫妇咨询:我们有子女两人,均已结婚单过,其中一个在市里工作,另一个和我们同一个生产组,自己承包有集体的土地、林地。但我们基本上由工作的小儿子瞻养。现在我们年纪大了,想在生前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理,以免以后发生纠纷。我们有如下问题咨询:因为主要小儿子赡养我,对于我们房子的产权以及土地、山林的承包权,我小儿子是否有全部的继承权?

  律师向其解释:赡养年老的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和财产继承没有必然关系。你们承包的土地、林地所获得的收益和自建的房屋及其他财产是你们的财产,有权用遗嘱的方式处分本人去世后的财产。如果有遗嘱的话,则分割财产按遗嘱执行;如果没有遗嘱,则按法定继承进行,你的两个孩子都有继承权。你们小儿子多尽了义务,遗产分割时可以多分财产给你的小儿子,但这并不是说您大儿子就没有了继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房子的产权以及土地、山林的承包权,在遗产继承上会有差别。对于耕地的承包经营权,因为你小儿子已经不是农业户口,也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故在承包经营有效期内不可以继续承包经营该土地。你的大儿子能否承包要看你获得承包经营权的方式。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0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如果你的土地不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你的大儿子也不能获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否则他有权继承你承包的土地。对于你们承包的林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第二款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所以你们作为林地的承包人,在你们死亡后,你的两个儿子作为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该林地,获得林地的承包权。对于你们经过村镇批准建设的房屋,是你们的财产,有权用遗嘱的方式处分本人去世后的自己的财产。如果有遗嘱的话,则分割财产按遗嘱执行;如果没有遗嘱,则按法定继承进行,你的两个孩子都有继承权。但因为你的小儿子户口为非农业户口,且已经迁出村里,所以他虽然能够继承房屋,并可以使用房屋,但却不能作为村集体组织的一员取得房屋的宅基地所有权,所以在房屋发生毁损坍塌时,不能申请宅基地重新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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