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新农村法律服务试点工作进展情况(3月16日至3月31日)
发布时间:2008年04月10日
一、 延庆县公益法律服务体系
3月16日至3月31日,延庆县公益法律服务中心累计解答法律咨询76件(次),代书61份,承办非诉讼法律事务13 件,调解纠纷19件,代理诉讼14件(含法律援助案件1件),开展法律宣传15场次,担任法律顾问180家(累计数)。
(一)典型案例
2007年4月26日晚,延庆镇村民辛某在从老家骑自行车回来的路上,被王某驾驶的小客车撞伤,经县交通大队认定王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辛某被撞伤后立即被送往医院检查治疗,王某支付了当时的有关治疗费用。但对于辛某后期的治疗费用以及误工费、自行车损害赔偿等费用,王某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辛某万般无奈找到延庆镇公益法律服务中心,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中心工作人员在了解情况后,向辛某详细地解释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法规,告知其解决途径。遵照辛某个人意愿,为其代写起诉状,依法提出了要求王某赔偿损失、支付相关费用的相关诉讼请求。代理过程中,工作者以辛某的身体状况、财产损失情况等有力证据,驳斥了王某及其投保公司的理由,获得了法院的支持,最终通过法庭调解,王某车辆的保险公司同意向辛某支付医疗费、误工费、财产损失费等共计2900元费用。
(二)重点工作
1、继续推进公益法律服务工作者培训。3月21日,邀请县法院具有二十多年一线工作经验、调解结案率较高的王文金法官,以讲解调解方法和技巧为主题,结合农村基层常见矛盾纠纷对工作者进行了专门培训,旨在提高其调解能力,进一步强化基层矛盾纠纷的调处化解工作。此外,还对工作者进行了电子演示文稿制作方面的培训。
2、加强对中心和服务室工作的督导。公益法律服务指导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于3月26日、27日先后到延庆镇、永宁镇两个大镇督导工作,重点了解中心与服务室的工作衔接情况,对村服务室工作人员提出明确要求。
3、积极推进村级法律服务室筹建工作。完成了建设方案起草工作,分别协调各乡镇确定了具体建设数量,部分乡镇已经确定拟建服务室的行政村。目前正在积极协调落实固定工作人员的工作补贴和服务室的基本办公设备。
(三)矛盾纠纷、社情民意分析
近期,延庆县社会矛盾纠纷主要类型变化不大,主要集中在合同纠纷、追索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等方面。合同纠纷主要表现为承包合同纠纷、农村房屋租赁引发的合同纠纷以及村集体与个人签订合同后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近期,农村春耕备播工作已经开始,预计村民之间因租地引发的纠纷、相邻地界耕种纠纷等会呈上升趋势。
(四)各乡镇公益法律服务中心工作情况
康庄镇公益法律服务中心:解答法律咨询21件(次),代书14份,代理诉讼1件,调解纠纷1件。
永宁镇公益法律服务中心:解答法律咨询4件(次),代书8份,代理诉讼3件,调解纠纷4件,法律宣传1场次。
旧县镇公益法律服务中心:解答法律咨询1件(次),代书4份,法律宣传3场次。
延庆镇公益法律服务中心:解答法律咨询3件(次),代书13份,代理诉讼5件,法律宣传1场次。
八达岭镇公益法律服务中心:解答法律咨询3件(次),代书2份,非诉讼代理1件,调解纠纷3件,法律宣传1场次。
刘斌堡乡公益法律服务中心:解答法律咨询3件(次),非诉讼代理2件。
沈家营镇公益法律服务中心: 解答法律咨询5件(次),非诉讼代理3件,调解纠纷2件,法律宣传1场次。
千家店镇公益法律服务中心: 代书10份,代理诉讼1件,非诉讼代理2件。
大榆树镇公益法律服务中心:解答法律咨询7件(次),代书2份,非诉讼代理1件,调解纠纷1件。
张山营镇公益法律服务中心:解答法律咨询12件(次),代书5份,非诉讼代理1件,调解纠纷4件。
城镇办公益法律服务中心:解答法律咨询9件(次),代书1份,非非诉讼代理1件,法律宣传6场次。
井庄镇公益法律服务中心:解答法律咨询3件(次),代书2份,非诉讼代理2件,代理诉讼2件(含法律援助案件1件),调解纠纷4件。
四海镇公益法律服务中心:解答法律咨询5件(次),代理诉讼2件,法律宣传2场次。
(延庆县司法局)
二、 顺义区镇级法律服务中心
2008年3月16日至3月31日,顺义区19个镇法律服务中心共调解纠纷73件、成功71件,解答法律咨询168人次、其中律师咨询34人次,开展法制宣传8次,法律援助2件、代写法律文书13份,为基层政府调解疑难矛盾纠纷1件、律师、法官开展业务指导9次,开展矛盾排查19次。
(一)主要工作
1、启动“奥运”安保第一阶段动员工作。为做好奥运期间的安保工作,区司法局召开了由镇级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专职调解员、司法助理员、社区矫正协管员、司法局机关全体干部参加的奥运安保第一阶段动员部署大会。北小营镇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司法所长)、马坡驻区狱警、南彩社区矫正协管员分别发出了奥运安保工作的倡议。镇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司法所长)与司法局长签订了奥运安保责任书,驻区狱警、协管员也分别和狱警领队、区阳光社区矫正服务中心主任签订了奥运安保责任书。奥运期间工作做的好的法律服务中心给与物质与精神奖励,出现问题的法律服务中心根据问题情况分别给与黄牌警告、红牌摘帽的处罚,市司法局主管局长吕国兴就如何做好奥运期间的安保工作给与了重要指示。
2、创新培训模式。为进一步加强全区“镇级法律服务中心”、基层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司法行政工作者的综合素质,发挥模范典型法律服务机构的带头作用,区司法局制定并下发了“顺义区司法局关于组织各镇街道司法所(法律服务中心)基层调委会主任到仁和镇河南村法律服务室观摩学习的通知”,全区19各镇级法律服务中心、22个司法所分14个批次到仁和镇河南村法律服务室观摩学习其成功的经验与做法,讨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得失,相互交流、相互促进、相互启发。
3、工作动态。下一步,司法局将就如何在奥运期间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解、重点人员管控和奥运法制宣传等方面内容对全区民调主任集中培训。
(二)典型案例
联合调解见成效 “十分钟”化解多年纠纷
2008年3月初,牛栏镇下坡屯村孙某到牛栏山法律服务中心反映其东院邻居孙某某在其墙外空地挖下水井,危害了其房屋主体墙体的安全,要求法律服务中心的人员给与解决。中心工作人员对此问题非常重视,当天就协同下坡屯村民调主任到现场勘查,了解情况。原来孙某墙外的空地历史上属于孙某某所有,92年对宅基地进行新的确权后,该片土地就收归集体所有了,但孙某某依旧将该片土地视为自家宅基地,于是就挖了下水井。调解人员勘查发现孙某某所挖的下水井确实危害了孙某房屋主体墙体的安全。调解人员了解情况后,指出孙某某的行为确有不妥之处。首先,该片土地现在属于集体所有,孙某某无权擅自使用,其次,基于《民法通则》相邻权的相关规定,孙某某挖下水井危害孙某墙体安全的行为也是不对的。牛栏山镇法律服务中心通过多次努力都没有调解成功,孙某于是就向牛栏山法庭提起了诉讼。2008年3月28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根据与牛栏山镇级法律服务中心达成的联动工作机制,开庭审理时要请了牛栏山镇法律服务中心的调解人员到庭,共同进行厅前调解。基于牛栏山镇级法律服务中心调解时认定的事实双方没有争议,法庭建议双方庭前调解。在法庭和镇级法律服务中心的共同努力下,双方最终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孙某某将该片土地恢复原貌,清除地上杂物。2该片土地属于村绿化用地,双方都不得使用。至此,一起相对较复杂的案件,法庭用了不到10分钟的时间就审理完毕,大大缩短了审理期限,提高了诉讼效率。
(顺义区司法局)
三、大兴区法律服务室
2008年3月15日至3月31日,大兴区法律服务室累计解答法律咨询129起159人次,调解纠纷73件,法律宣传6场次。
(一)矛盾纠纷特点
本阶段因新城改造,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房屋买卖纠纷有上升趋势,从而引发家庭矛盾,析产纠纷也呈上升趋势。
(二)主要工作
制定下发了《大兴区法律服务室工作意见》,对各镇、街道08年法律服务室建设任务进行了细化。
(三)典型案例
西红门镇的陈某和王某是婆媳。陈某的儿子几年前因车祸死亡,留下儿媳王某和一个孙子。几年过去,王某外嫁,孩子也到了入学受教育的年龄,而入学需要孩子的户口,孩子的奶奶陈某坚决不同意将孙子的户口迁到王某名下,目的是要孩子“传宗接代,传承烟火”。因此,双方因孩子的监护权和户口问题来到了法律服务室。工作人员向婆媳耐心细致地讲解了我国《民法通则》有关未成年人监护及监护人的相关规定,并指出孩子现在属于无民事为行能力人,由谁监护,要依据法律确定,还要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和教育。依据法律规定,王某是孩子的亲生母亲,属法定监护人且有能力行使监护职责,任何人不得剥夺。若因监护权和户口迁移问题使孩子不能入学,即违反《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也违法了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孩子的法定监护人王某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依法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指出陈某“传宗接代、传承烟火”的封建思想,是法律所禁止的;其不准迁户和争监护权也损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王某作为儿媳,应与婆婆多沟通,多做思想工作,在尊重的前提下解决问题。经过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讲解,双方当事人都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
(大兴区司法局)
四、怀柔汤河口地区公益法律服务中心
3月15日至3月31日,汤河口地区公益法律服务中心共解答电话咨询15件;接待来人来访咨询21人次;受理调解纠纷2件,调解成功1件;代理民事诉讼6件;结案4件(人身损害赔偿纠纷3件、劳务纠纷1件);代书5份。
典型案例
2007年9月3日,怀柔区长哨营满族乡东南沟村民汪某因独生子补助款的事情去本村韩某家要钱,不慎被韩某家饲养的狗咬伤。当日韩某将汪某送到医院治疗。治疗后的几天,汪某病情没有好转,反而伤口加重。9月10日,汪某再次去医院治疗,在医院住院5天,花去医药费1643.23元。出院后,汪某找到韩某要求支付医药费,韩某却置之不理。汪某无奈向汤河口公益法律服务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希望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经过中心工作人员审查,汪某符合援助条件,便为其出庭代理。最终,法院判决韩某于七日内给付汪某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就医交通费共人民币两千二百三十八元四角八分。汪某拿到胜诉的判决激动得握着工作人员的手,脸上也露出了久违的笑容。
(汤河口公益法律服务中心)
五、房山区法律服务室
3月16日至3月31日,房山区 “司法工作室”共解答法律咨询32次,调解各类纠纷5件;开展法制宣传1次,发放宣传材料1200份。
(房山区司法局)
六、门头沟区法律援助惠农服务
2008年三月下半月,门头沟区司法局共组织法律援助惠农服务律师团为全区各镇、村提供法律服务6次,为各镇村解决法律问题20件,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8件,债权债务纠纷1件,婚姻家庭类纠纷6件,劳动合同纠纷3件,相邻关系纠纷2件。
典型案例
门头沟区小李咨询:小李1月8日刚找到一份新工作,在某小餐馆做服务员,和餐馆老板谈好包吃包住,月工资700元,没有签书面的劳动合同。小李问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自己有哪些可以要求的权利。
律师回答: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强制要求只要存在劳动关系,企业就必须与员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劳动合同法》从三个方面对企业进行了约束:一、企业必须从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之内与员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合同的形式必须是书面的。二、如果一个月之后仍然没有签订的话,则应当向员工发放双倍的工资。三、如果超过一年仍然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的话,则法律直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且企业仍然应当向员工支付双倍的工资。因此,对企业而言,劳动合同是非签不可。
考虑到目前仍然有大多数企业不与员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因此在该法生效之前的行为,《劳动合同法》不但不予追究,同时在该法生效之后,仍然给了企业一个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逾期仍然不签订的,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即作为用人单位,如果到了2008年2月1日,仍然没有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话,从2008年1月1日始,就应当向员工支付双倍的工资。这种状态持续一年,企业还不与员工签订书面合同,则直接视为企业与员工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企业仍然应当向员工支付双倍工资。
因此,对于小李的情况,餐馆老板就必须和她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如果到了2008年2月8日,餐馆老板还没有和她签订劳动合同的话,她就可以要求1月8日到2月8日,老板需支付双倍的工资。
(门头沟司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