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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与市高级人民法院又推新举措司法鉴定委托受理程序日益规范

发布时间:2008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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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我市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委托、受理程序,加强司法鉴定工作的规范管理,密切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环节的有效衔接,我市司法鉴定管理又推新举措:2008年7月1日起,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在选择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机构不能达成一致时,由市高级人民法院实行电脑摇号方式随机确定鉴定机构。

  司法鉴定委托与受理是司法鉴定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事关司法鉴定程序的公开透明和司法鉴定意见的公正准确。以往,双方当事人在选定鉴定机构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由该案件的主审人员指定鉴定机构。这种选定委托方式虽然简便,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但同时也容易引发人情鉴定、金钱鉴定,导致新的司法腐败。

  为确保司法鉴定意见的独立、客观、公正,逐步树立司法公信力,市局与市高院密切协作,开拓创新,推出了《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法医、物证、声像等司法鉴定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在全国率先实行鉴定机构选定委托方式改革,即:诉讼过程中,我市各级法院遇法医、物证、声像资料专门问题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先由当事人协商在我局印制的北京《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内选择确定司法鉴定机构,当事人选择一致的,由人民法院委托该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当事人不同意协商或选择不一致的,由各级人民法院将鉴定需求上报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对外委托管理办公室,由对外委托管理办公室定期在我局《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内通过电脑摇号的方式,随机确定司法鉴定机构。《若干规定》同时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司法鉴定工作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过市高级人民法院向我局反馈。

  司法鉴定委托受理程序的改革是我市进一步深化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具体举措,是规范我市司法鉴定程序的又一有效措施,同时也是密切司法鉴定管理和使用相衔接的一项长效机制,对防止司法鉴定委托工作中的回扣、受贿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杜绝司法腐败,树立司法公信力,加强司法权威具有积极而深远的意义。

  此项工作制度已于7月1日起在我市各级法院全面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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