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眼化解矛盾 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市司法局出台《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工作规定》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24日
着眼化解社会矛盾,增强人民群众用行政复议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有效排解人民群众行政矛盾纠纷,北京司法局拓宽工作思路,以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为重点,研究出台了《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工作规定》(以下简称《工作规定》)。
《工作规定》共八章,七十条,系统规定了行政复议原则、范围、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立卷、统计等事项,具有较强的科学性、操作性和实用性。相较于同类规定,《工作规定》具有以下四个特点:一是首次在局设置行政复议委员会并明确职能。局领导对行政复议工作高度重视,保证了我局历史上首个行政复议委员会成功设置。《工作规定》规定“市司法行政机关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由法制机构负责人、有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及法律顾问组成。机关主管法制工作负责人担任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主要负责会审有关重大、疑难和复杂案件。从制度上提升了行政复议工作层次,确保行政复议机构有人、有职、有权、有作用。二是明确《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为必要程序。我局在行政案件中创新设置《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制度一年来,有效解决了送达难题,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此,《工作规定》中重申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时,应当填写《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如发生地址变更,申请人应当在地址变更之日起2日内向市司法行政机关法制机构提交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三是明确行政复议适用调解。为有效化解矛盾,切实保障群众合法利益,《工作规定》对于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纠纷等3类情形,在自愿、合法的原则下,赋于法制机构对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进行调解的权力。四是设定了文件有效期。为体现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制度化、法制化,《工作规定》依据市法制办有关规定和《北京市司法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明确该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工作规定》的出台对于保障和监督本市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复议办理程序,提高案件办理质量,促进依法行政,将起到积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