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环保局组织研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发布时间:2009年11月11日
2009年8月17日,国务院以第559号令颁布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了更加准确地理解《条例》的精神内涵,从源头上做好我市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预防和控制工作,10月9日,市环保局邀请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规划委、市国土局、市交通委、市农委、市水务局、市旅游局、市园林绿化局等部门的主管领导以及法制、规划部门的有关负责同志开展了专题研讨。研讨会由市环保局副局长庄志东主持。
研讨会上,《条例》的主要起草人、环境保护部环评司规划环评处李天威处长结合实际案例详细介绍了《条例》的制定背景、起草过程、主要内容和落实情况等。在随后的讨论中,与会同志普遍认为,实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是重视政府宏观决策中的环保问题、正确处理环境与经济两者关系,以及更好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重要举措。与会同志表示,要在单位内部特别是相关业务部门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结合“十二五”新一轮规划编制的有利时机,认真梳理本单位应承担的规划编制工作,筹划准备相应规划环评工作;此外,还要在执行《条例》过程中加强部门间交流沟通,积累经验,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我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