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健全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自今年2月1日起运行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20日
北京市自今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健全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近日印发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73号,以下简称《通知》)是北京市在总结2003年以来对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未经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不得发布施行;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在会前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能提交会议讨论、做出决策”的明确要求而制定的。
该制度的主要内容:(一)确定了合法性审查范围。一是各区县政府或者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报请市政府审议或者审批的“涉及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二是“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政策措施等行政规范性文件;三是以市政府名义签订的合作协议、框架协议、承诺书等;四是需要审查的其他事项。(二)明确了合法性审查的程序。一是各承办单位在报送市政府批准前,应将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及相关材料,送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涉及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由牵头单位负责;二是明确了承办单位函送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供的文件和材料;三是市政府法制办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协调会、组织专家论证、实地调查研究等方式;四是明确了市政府法制办出具合法性审查法律意见书应当载明的内容,如名称、是否存在合法性问题的明确判断、发现存在合法性方面问题或者法律风险的,应说明理由,并根据情况提出修改建议等;五是承办单位采纳合法性审查法律意见的情况,应当在报市政府的请示中说明。(三)提出保障合法性审查工作的要求。一是市政府法制办严把法律关,加强对各区县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指导,为市政府依法决策提供合法性保障。所需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由市财政予以保障;二是承办单位送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情况以及相关单位在合法性审查中提供审查协助和支持情况,纳入市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三是各区县、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可以参照《通知》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另外对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中涉及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仍要求按照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的建立,是北京市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的又一重要举措,在规范行政决策程序、提升行政决策质量,充分发挥法制机构法律参谋、助手和顾问作用方面,《通知》的实施将进一步推进北京市依法行政工作进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