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援故事:工资被公司擅自购买商业保险,该怎么拿回?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03日
李某离职后,发现自己的部分工资,被公司擅自购买了商业保险,如何拿回这笔钱?
近日,北京市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接到一个特殊的咨询电话,咨询者李某遭公司辞退,在公司结算奖金、经济补偿金及工资等款项时,意外发现自己应得工资中的百分之十被以公司名义购买了商业性保险。与公司协商未果,他委托律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返还购买保险的部分工资,并支付相关工资损失、房屋补贴、休假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但除经济补偿金和年休假工资获支持外,其他请求均被裁定驳回,李某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公司和李某均未提供工资扣除证据,法院认为李某要求返还被用于购买商业保险的工资的诉求不在劳动争议范畴内。李某多方奔走寻求帮助,但都未能得到妥善解决。
抱着试试看的心理,李某拨通了12348热线电话,当日接听咨询电话的值班律师为北京莫庆民律师事务所莫庆民律师,她耐心听取了整个案件经过,详细询问了关于李某对于公司扣除工资中百分之十以单位名义购买商业保险及险种的知晓情况和证据调取情况。
了解清楚李某并不知晓公司扣除钱款的去向,莫律师迅速抓住案件关键信息,给出了两种解决途径:
解决途径一:走诉讼途径,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扣除李某工资的百分之十属于劳动范围内的工资未足额发放,若公司举证另作他用再确定法律关系。
解决途径二:取证进行诉讼协商。先由李某持本人身份证及劳动仲裁决定和法院判决书向银保监会申请,查询公司投保资金去向账户是在公司名下还是在李某名下。若投保在李某名下,则向法院立案保险合同纠纷;如在公司名下,则请求返还本利或凭证据向公司申请解决。
经过莫律师的耐心解答和法律指导,李某向银保监会申请了查询咨询,查到了公司为其购买的保单号和资金流向,携此信息材料同保险公司和工作单位申请了处理。最终,公司与李某沟通协商,对此项金额进行了返还。
事后,感激不已的李某再次来电对平台和莫律师表示感谢,并送来一面写有“怀爱民之心 办利民之事”的锦旗。

劳动者在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对于自身工资发放情况应有细致了解,多关注工资发放信息。若公司未足额发放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劳动者主张权益则需举证证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具体数额,承担举证责任——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请求,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但由于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一般处于强势地位,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导致一旦纠纷发生,很多证据在用人单位掌控之中,劳动者往往难以获得证据材料。而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在分配上则存在一些不同,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4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