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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援故事:居家办公不发工资 法援出手获两倍赔偿

发布时间:2023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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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疫情期间居家办公工资却数月不发,徐女士为此申请劳动仲裁,却因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无法得到确认,被仲裁委驳回申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法援律师出手相助......来看今日法援故事。

  一、居家办公不发工资   辞职申请劳动仲裁

  2018年6月23日,徐女士通过北京某公司的招聘入职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给其缴纳社保。2020年2月开始,受疫情影响,徐女士由之前每日按时到岗变为居家办公,一直持续到2021年2月,期间,公司未给她发放任何工资。无奈,徐女士于2021年11月29日向公司送达了《被迫离职通知书》。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徐女士向当地仲裁委申请了劳动仲裁,但因公司不承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驳回了徐女士的仲裁申请。诉求未得到支持,徐女士又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继续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二、法院立案支持诉求   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庭审中,为证明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徐女士提供了包括公司相关信息、公司内部成员微信聊天群、工作环境照片、工服照片视频、出勤表和工资发放明细截图等材料,经过质证,一审法院认可徐女士提交的材料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公司辩称,徐女士经公司法人孙某个人招聘后入职,且入职后一直由对方直接领导、安排工作,双方属于雇佣关系,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且其从未在公司办理过入职手续,也未受公司的直接管理。

  2022年9月29日,一审法院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作出判决,确认双方于2018年10月31日至2021年11月29日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支付徐女士居家办公期间工资2860元、2021年11月26日至2021年11月29日期间工资459.77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1200.5元。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向法院提出上诉。

  三、法援律师促成调解   两倍赔偿终止纠纷

  为争取到应有赔偿,徐女士向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援中心受理了她的申请,并指派广东德法理(北京)律师事务所承办,由李明明律师和刘勇律师具体办理。接到案件指派时,距离开庭时间已不足一周,两位律师第一时间与徐女士沟通联系,仔细阅读相关卷宗材料,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在多次的沟通下,法援律师获悉公司有意通过和解进行赔偿。

  受疫情影响,原定的开庭时间被取消延期,于2022年12月29日才正常开庭。庭审中,对方律师提出了一次性赔偿2万元的和解方案,法援律师随即在庭审结束后联系徐女士询问和解意向、告知和解方案。为能有效推进和解,法援律师站在公平正义的立场下,在原有证据基础上多方收集材料,全力维护徐女士的合法权益,经过与对方律师、法院的多次沟通,和解得以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由法院确认,赔偿金额由2万元提升至4万元

  考虑到公司经营不善、有注销的风险,和解方案可能改变,为争取保证徐女士利益最大化,法援律师还向徐女士进行了风险提示,并向法官申请了在调解庭审中进行现场转账,记录于法院笔录,以避免产生后续其他法律纠纷。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公司支付徐女士各项补偿共计4万元,当庭支付2万元,其余部分2023年1月31日前支付。

  因疫情原因居家办公的劳动者也有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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