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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故事:依法调解现场帮助讨回19万农民工工资欠款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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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万工程款被拖欠,涉及十余名农民工切身利益,多次催要无果,当事人申请调解,面对情绪激动的双方,调解员该如何应对?

  基本案情

  马某承包了某建筑公司总包的某村民房翻建工程,负责该村4户民房主体建筑工程。双方约定主体工程完工后,一次性结清工程款。项目完工后,某建筑公司分两次支付马某工程款173000元、99000元,但仍拖欠工程款192162元。马某多次催要无果,向北京市怀柔区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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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调解听取双方态度

  某镇调委会收到马某申请后,立即联系了某村委会负责人,并组成调解小组开展调解工作。

  根据马某提供的联系方式,调解员与某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某取得联系。杜某表示,自己是此次民房翻建工程负责人,认可与马某存在分包关系,马某所承包工程已完工,欠付工程款192162元等情况属实,同意代表某建筑公司参加调解。

  调解现场,马某表示,此次民房翻建工程施工按合同要求保质保量完成,某建筑公司也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工程款,现在19万余元工程款已拖欠一个多月,自己提出某建筑公司应一次性付清欠付的工程款并支付违约金的要求并不过分。

  杜某则表示,双方前期施工合作都很愉快,对于工程质量也很满意,现在并不是故意拖欠,而是资金周转困难,等待另一个工程项目回款后就能够及时付清,不会赖账不还。但杜某未明确回复支付欠款时限。马某称,此前该公司也曾多次表示正在筹措资金,但欠款至今未结清,因此不接受杜某上述解释。

  背对背调解抓住案件关键

  调解员见双方情绪激动,随即将马某和杜某分开进行单独询问,开展“背对背”调解。杜某表示,自己诚心希望结清欠款,但目前资金确实有限,希望能够分期支付,再宽限一段时间。马某经调解员劝说也平静下来,称自己理解对方资金周转问题,但该笔钱款涉及十余名农民工工资,希望能尽快解决,违约金则可以让步。

  得知欠款涉及十余名农民工工资这一重要信息,调解员迅速调整了调解方案,从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入手,结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着重强调违约责任承担和农民工权益保护等规定,希望某建筑公司能够拿出有诚意的方案,尽快化解此次纠纷。

  由于马某不再主张违约金,杜某同意分期支付,月底先支付十万元,剩余92162元希望能宽限一些时间,最迟不过年底。马某电话询问了其他农民工的意见,最终同意该方案,但要求杜某代表某建筑公司打一张欠条。杜某表示同意,希望双方后续还能继续合作。至此,双方最终达成调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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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三条第一款  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十条第一款  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 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未支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一)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

  (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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