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援故事:老人被撞致残 法律援助异地协作千里维权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29日
李老太在京被撞致残,出院后返回老家仍需自费治疗,而原本拮据的生活已无力负担......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实施法援异地协作机制,开启一场跨越千里的服务行动、
事故致伤残 协商赔偿不成诉至法院
2020年8月的一天,北京某交叉路口人行横道处,李老太正骑着电动轮椅车载着外孙由西向东行驶,此时,陈某驾驶小轿车由北向南驶来,双方躲闪不及发生碰撞,导致李老太祖孙二人受伤,双方车辆也均损坏。经交管部门认定,陈某负交通事故全责。李老太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陈某垫付部分医疗费,其余大部分治疗费由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垫付。三个多月后,李老太出院回到深圳,因身体并未康复,她又在当地两次住院治疗,但也未能痊愈,仍需持续性的康复治疗,其间各项费用除医保报销外,均由李老太自行支付。
2022年6月,经司法鉴定,李老太伤残等级为9级。此前,老人独自抚养身患精神三级残疾的养女及患有精神二级残疾的养外孙,事故的发生让原本拮据的生活雪上加霜。李老太认为,此次受伤系陈某负全责,其驾驶的车辆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应按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
因事发时陈某是在为任职公司工作,属职务行为,在赔偿问题协商未果之后,李老太将陈某所在公司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二者支付医疗费、护具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生活用品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恤金和鉴定费等费用。
一审中,保险公司辩称已经根据交强险赔付了1万元医疗费、商业险4000元财产损失及道路基金会所付医疗费,此外只愿意赔付李老太医疗费自费部分,不认可其他费用。李老太对此提交了各项费用发票、收据及事实收养公证书用作证据。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李老太精神损害抚恤金、残疾赔偿金、医疗费、护具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鉴定费共计49万余元。判决作出后,保险公司不服判决结果,提出上诉,要求改判赔偿金额。
法援来助力 异地协作护航合法权益
春节前夕,市法援中心接到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司法所的电话,司法所工作人员受李老太委托向市法援中心咨询法律援助申请事宜。经初步审核,李老太符合法律援助条件。考虑到其身处千里之外且年事已高,到北京申请法律援助难度较大,市法援中心提出与司法所开展异地协作,由司法所代为受理李老太法律援助申请。市法援中心接到司法所邮寄的申请材料后,专门开通绿色通道,当日批准并指派给北京晋熙律师事务所焦岭律师办理。接案时,一审刚结束,案件尚未进入二审程序,为了能尽快帮助李老太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焦律师积极推进二审办案进程。

焦律师首先联系一审法官查清案件移送时间,随后找到一审律师沟通开庭细节,经过多次电话咨询及亲自前往二审法院现场查询,她终于获悉案件的立案分案承办情况,随即联系法官沟通案件情况。其间,焦律师还多次与李老太及家属进行线上沟通,梳理案情并提供法律意见,让李老太能第一时间获得专业的法律服务。

针对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焦律师还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将自己的法律意见提交至二审法院。2023年4月,案件在网上云法庭开庭审理,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现如今,判决已得到全部履行,市法援中心和焦律师及时、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得到了李老太的高度信任和诚挚感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侵害他人权益的责任承担及赔偿有着明确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