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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管处与出入境管理处签署备忘录 改善外国、香港律师所北京代表处在京执业环境

发布时间:2008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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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外籍人员的签证管理,改善外籍人员在京执业环境, 2005年7月13日,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与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外签处签署了《关于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处外籍人员办理签证事宜的备忘录》。

  为简化外籍人员办理居留许可的手续,《备忘录》规定“新增外籍人员应持北京市司法局颁发的执业证和批准文件、北京市劳动局颁发的外国人就业证及到外签处变更签证。外签处应为持有上述证件的外籍人员及时办理居留许可。外签处应根据外籍人员当年的注册情况办理签证延期手续。” 《备忘录》改变了以往外籍人员须持签证通知单返回本国,到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工作签证后才能取得居留许可的程序,自720日起,外籍人员持市司法局颁发的相关证件,即可在京直接申请居留许可。

  此项工作是贯彻落实《北京市委政法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律师工作的意见》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对今后研究探索如何进一步发挥政府管理部门职能作用,在交叉管理领域如何进行深层次协调合作的有益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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