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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协召开刑事辩护民事代理律师执业状况调研座谈会

发布时间:2008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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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了解我市法律服务业发展的制约因素,更好地提出符合实际、依法有据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律师在建设首都和谐社会中发挥更大作用,市政协常委会把“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促进首都和谐社会建设”作为重点调研课题,开展调研工作。511日,市政协及各民主党派组成的联合调研组在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举办了“刑事辩护民事代理律师的执业状况调研”座谈会。市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叶上诗、市司法局副局长耿景仪、市律师协会会长李大进、副会长巩沙出席了会议。

  会上,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田文昌律师、北京市大禹律师事务所张燕生律师、北京市永邦律师事务所杨若寒律师、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池英花律师、北京市江川律师事务所蒋京川律师、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李肖霖律师就律师执业环境、社会环境及刑事辩护和民事代理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发表了意见和建议。

  律师指出,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律师的诉讼权利存在“五难”。一是律师会见难,会见手续繁琐,会见受时间、时限、次数和谈话内容的限制;二是律师调查取证难。如在侦察阶段律师没有调查取证权,在律师取证或提出意见被拒绝时,没有相关的救济权利;三是律师阅卷难,阅卷范围狭窄;四是取保候审难;五是质证难。在代理民事案件中,存在律师费的负担、取证难、回避制度实施及如何申请检察院对民事案件的抗诉等问题。

  针对律师执业环境,刑事辩护、民事代理律师的执业现状,律师们提出了一些建议,一是为避免办理冤案、错案,应当在立法、司法、执法人员中转变有罪推定的观念;严格立法,办理冤案的办案人员,应负相关法律责任。二是在审判制度中引入人民陪审团制度,刑事、经济、民事、行政的审判活动中当事人有权选择是否最终由陪审团进行决定性的裁判。三是针对律师作为辩护人自身权利的保护问题,建议建立律师执业刑事和民事责任豁免制度。对于律师在法庭上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其他证据,除非提供证据的人已经明确告知律师证据是伪造的,否则律师就应当享有豁免权。四是规范律师与法官的关系,杜绝存在拉关系,走后门的现象,关键是要开好“前门”,即完善和健全法律,建立律师与法官沟通交往的正规有效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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