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召开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试点工作座谈会
发布时间:2008年03月13日
为充分了解目前我市个人开业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个人所)试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和探索适合我市特点的个人所发展模式,加强对个人所的规范化管理,进一步推动试点工作,完善我市律师执业结构,充分发挥律师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征询对《北京市个人律师事务所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意见,
会上,围绕个人所开业的基本情况、个人所在执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个人所如何发挥作用满足社会法律服务需求、如何推进个人所制度改革等方面进行了探讨,并就市司法局律管处起草的《北京市个人律师事务所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与会者认为,我市个人律师事务所试点工作的开展,使我市律师执业的组织形式进一步丰富,逐步形成了全市以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为主体,个人所、合作所、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一是个人所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老百姓打官司难、请律师难的情况。根据司法部的要求,本着“立足社区,服务百姓”的宗旨,我市个人所的办公场所大都选在社区中,为广大老百姓提供低价格、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个人所在为百姓提供法律服务和为社区开展普法教育等活动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并在社会中赢得了良好的反响。二是有效降低了事务所的决策成本。在经营过程中,个人所的组织结构简单,有效降低了事务所的决策成本。三是利于加强对事务所的规范化管理。个人所的人员素质相对较高,事务所又以个人名义命名,所以对办案质量以及社会评价更为关注,有利于加强对事务所的规范化管理,为当事人提供高效率、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但是,我市个人所试点工作与社会对法律服务的需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个人所在开业和执业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个人所的法律地位不明确、社会公众和有关政府工作部门对个人所缺乏正确认知、个人所的管理也需要进一步完善。主要表现在:一是人员问题。由于受到《实施方案》中相关规定的限制,如不能聘用分成律师、不能接收实习律师等限制条件,使个人所在人员的配备和优秀人才的培养和储备方面与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相比处于劣势,对个人所的发展不利。二是业务拓展问题。目前个人所的主要业务是为社区和老百姓提供法律服务。目前这符合开展个人所试点工作的宗旨,并且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但对于个人所今后的进一步发展,如何在现有的基础上,拓展新的业务领域,引领个人所向规范化、专业化、国际化的道路发展将是今后工作的重点。三是经营问题。目前个人所在开办成本、业务开拓成本和经营成本方面相比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较高,税收方式与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相同,如律师事务所外部运营环境出现较大程度的变化,如税收、收费政策等方面,将会影响个人所的生存与发展。
针对试点工作存在的问题,与会者从推动个人所发展的角度提出了一些积极的建议:一是建议积极立法。在律师法中明确个人所的地位,进一步调整、规范有关个人所的管理规定,促进个人所规范化发展。二是建议适当规范、提高门槛。提高个人所的审批标准,增强个人所的整体素质,不断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和水平。三是建议给予适当政策优惠倾斜。应协调相关部门,出台优惠政策,取消发展限制,进一步优化个人所的执业环境。四是希望司法行政机关为个人律师事务所搭建交流服务平台,推广个人所管理方面的相关经验。如协调律师协会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专业委员会或建立联谊交流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