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和改进全市律师工作 市司法局对律师行政管理体制做出重大调整
发布时间:2008年03月13日
为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委政法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完善我市律师行政管理体制,市司法局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出台了《关于调整和完善我市律师行政管理体制的意见》。日前召开的全市律师工作会议就相关工作做出正式部署。
此次调整本着有利于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发挥职能优势,有利于优化律师执业环境,有利于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管,有利于充实律师协会的职能及推进协会建设的原则,通过科学合理划分市、区两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律师行政管理职能,整合行政管理资源,形成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格局,解决当前我市现行律师行政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推进全行业的创新发展。主要调整内容为:
1、取消律师事务所的市属和区县属类别划分。全市所有律师事务所在主体地位、职业领域、政府的服务与管理方面一律平等,平等参与法律服务市场竞争。
2、按照属地原则确定行政管理关系。全市范围内的律师事务所(含外省市律师事务所驻京分所)按照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住所地为依据,接受所在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各区县司法局负责行使对律师事务所的基础性行政管理职能。行政管理关系随律师事务所登记的住所地变化而变化。
3、重新调整和划分市、区县两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分级管理模式。按照事权的不同性质,由市司法局对律师进行宏观管理,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律师行业发展政策,依法进行行政许可事项的终审,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协调市级有关机关改善律师的执业环境,监督指导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等工作。区县司法局主要负责按照市司法局的委托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和初审,对辖区内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进行日常监管,为律师服务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拓展渠道,协调区县有关机关改善律师执业环境等工作。
4、将会员服务与管理职能移交市律师协会。市司法局将律师管理、律师在本市内转所执业、律师执业纠纷调处、年检注册等行业管理职责移交市律师协会,增强协会的会员服务与管理职能。
《关于调整和完善我市律师行政管理体制的意见》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目前,修改和完善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程序、升级律师管理网络、培训区县司法局与律师协会工作人员等准备工作正在逐一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