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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召开修订后的《律师法》相关配套规章座谈会

发布时间:2008年0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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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贯彻实施修订后的《律师法》,抓紧制定出台相关配套规章,3月20日下午,司法部在北京腾达大厦召开《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草案)》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草案)》座谈会。出席会议的领导有:律公司司长杜国兴,法制司副司长薛春喜,律公司副巡视员丘征,律师资格从业和执业机构管理处处长王永,涉外涉港澳台事务处处长钟东晖,副处长曹阳,全国律师协会副秘书长马国华,北京市司法局副局长董春江,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李大进,副会长巩沙、彭雪峰,律师工作管理处处长萧骊珠,副处长王文锦,秘书长李冰如。会议由北京市司法局副局长董春江主持。北京市部分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参加会议。

  杜国兴司长说,按照司法部的工作安排,北京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市律师协会及部分律师对起草配套规章提供了很多情况和建议,做了很多具体工作,拟订了初步草稿。在这里,我对北京市的同志表示衷心感谢。

  杜国兴司长指出,修订后的《律师法》将于今年6月1日实施,对律师制度进行了较大的调整和改进。修订后的《律师法》通过以来,司法部一直在研究《律师法》贯彻实施问题,最主要工作之一是《律师法》配套规章的起草修订工作。司法部律公司、法制司、研究室、全国律协在北京市草稿的基础上进行了加工和整理,形成了初步讨论稿。按照今年工作计划,《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将于6月1日前出台。

  杜国兴司长指出,《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主要问题是:各类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重点是特殊的普通合伙和个人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设立程序、律师事务所的责任承担,重点是特殊的普通合伙承担责任的程序和办法;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责任;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管,重点是个人律师事务所的监管措施和办法;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律师事务所的终止和组织形式变更。《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主要问题是:律师执业的基本要求、律师执业条件和程序、律师事务所对律师的监督、管理和责任。

  司法部有关同志在座谈会上介绍了《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草案)》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草案)》的主要内容。

  参加座谈会的部分律师对两个《草案》提出了很多的意见和建议。

  董春江副局长在总结时说,感谢司法部律公司、法制司、全国律协的领导到北京调研,提供机会表达北京市对修订后的《律师法》的新期待,充分表述北京市律师的建议。同时感谢参加座谈会的律师提出了很好的建议。他提出,北京市的同志要进一步研究思考相关配套规章,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建议,促进律师行业发展,完善律师执业权利和义务,并期待司法部充分考虑北京市提出的意见建议,吸收、体现在配套规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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