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局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发文出台《关于司法鉴定人出庭的规定》
发布时间:2008年04月30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规范鉴定人出庭作证活动,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4月24日市局与市高院联合发文出台了《关于司法鉴定人出庭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是《决定》明确司法鉴定人的法定职责,由于《决定》只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对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申请、通知、纪律等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在诉讼活动中,人民法院和司法鉴定人在出庭时一直无章可循,并由此引发群众投诉和矛盾争议,影响了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
为逐步规范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活动,提高司法效率,促进司法公正,经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主管部门协商,依据三大诉讼法、《决定》及最高院的《证据的规定》等, 2007年6月,市局起草了《关于司法鉴定人出庭的规定》,经广泛征求鉴定机构的意见,与法院召开专题座谈会,并在专家学者的指导下几易其稿,多次修改、完善。
《规定》共计18条,对鉴定人出庭的申请、通知送达、出庭鉴定人遵守的纪律、质询程序、鉴定人安全保障、鉴定人不出庭的情形及作答的方式、出庭费用的承担进行了规范并对鉴定人不出庭的处理等进行了规定。
此《规定》将于七月一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