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贯彻落实新《律师法》我市五部门联合出台措施保障律师会见权
发布时间:2008年06月24日
为积极贯彻落实新《律师法》,依法保障公民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执业权利,规范律师执业行为,近期,在市委政法委的统一协调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国家安全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并统一印发。
早在2003年,在市委政法委主持下,由北京市司法局起草,北京市公、检、法、安全等五家政法机关就联合签发了《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新修订的《律师法》,进一步健全完善了律师执业权力保障制度,明确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侦查阶段的身份,加强了对律师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的保障。为将修订后的《律师法》规定的律师执业权利落实到实处,由政法委统一协调,结合北京市刑事诉讼工作的具体实际,我们对现行律师在刑事诉讼各个阶段中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具体工作开展了大量的调研工作。
2007年底到2008年初,市委政法委先后组织三批刑事专业委员会的律师与北京市公、检、法机关职能部门进行座谈并到市公安局看守所、市监狱局天河监狱、市劳教局新安劳教所参观座谈,研究解决律师会见的具体问题;4月,市委政法委法制处邀请政法委、公安局、法院、检察院等政法单位的领导给北京律师举办了四期专题讲座,介绍了首都政法工作情况以及各单位职能分工并与北京律师探讨如何贯彻落实《律师法》;同时,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律师协会组织刑事专业委员会和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的律师对律师在会见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并征求了全体律师的意见,最终形成调研报告;5月,依据政法各部门反映的问题以及北京市律师协会的调研报告,我局对《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进行了修改,经反复讨论和广泛征求公、检、法、安全各单位以及律师的意见后形成会签稿。
新出台的《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主要对律师会见的时间和次数、参与会见的律师的人数、律师会见时是否被监听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修改。
下一步,在《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执行一段时间后,我处准备进一步征求律师和公、检、法等部门的意见,对具体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政法委协调解决。此外,我处准备进一步研究解决刑事诉讼中律师阅卷、调查取证、证据开示等方面的问题,目前正与市检察院就上述问题交换意见。我们将在市政法委的统一协调指导下,认真履行职责,保障广大律师执业的合法权利,加大与公、检、法机关的沟通力度,维护律师执业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改善律师执业环境,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