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政法委举行贯彻落实新《律师法》相关情况座谈会
发布时间:2008年06月24日
6月12日,市委政法委在腾达大厦举行贯彻落实新《律师法》相关情况座谈会。会议主要听取了市政法部门贯彻落实新《律师法》及《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情况汇报,并就我市贯彻新《律师法》相关工作进行通报和座谈。
市委政法委法制处处长刘志伟、副处长谢超、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王飞、刑一庭庭长谭京生、市检察院公诉处处长崔杨、市公安局法制办副主任杨进、监管处副处长孔庆宝、市司法局律管处处长萧骊珠、全国律协副秘书长里红、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巩沙、副秘书长刘军以及部分专业委员会主任和律师代表、新闻媒体单位参加了座谈会。
会议由刘志伟处长主持。他指出,近年来,我市律师队伍日益壮大,执业机构迅速发展,现有执业律师16514人,律师事务所1129家。北京律师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业务领域不断拓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如参与奥运法律服务,参加全国重点、疑难案件排查工作,受到了各级领导的肯定。一直以来,市委政法委高度重视律师工作,近年来,我们就律师党建、律师参与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此外,我们积极推动律师参与政法工作,加强律师与公、检、法机关的沟通配合,目前已形成一定的工作机制。新《律师法》于6月1日正式实施,北京市政法机关将坚决贯彻落实新《律师法》,在具体工作上将进一步研究落实《律师法》的相关规定。
随后,萧骊珠处长就《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出台的背景、过程、原则、主要变化做了详细介绍。她指出,在市委政法委的统一协调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在大量前期调研的基础上,反复研究磋商,联合制定了此规定。在这个过程中,市律师协会刑法、刑事诉讼委员会也做了大量工作,律师们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新出台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变化:一是不再限制律师会见的时间和次数,而是明确规定了办案机关和看守所应当保障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正常时间和次数;二是不再要求律师会见必须2人,而是明确规定接受委托的律师可以单独或者共同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三是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规定,对一般情况和普通的刑事案件规定律师会见时侦查机关不得派员在场,不得监听。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以及重大敏感的案件做了特别规定,律师会见时侦查机关认为需要可以派员在场,但不得干扰律师正常会见。四是为切实保障律师会见权,公安机关主动提出专门设立律师接待室,负责联系、安排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的相关事宜。萧骊珠处长进一步指出,文件出台后我们将征求广大律师的意见,及时把这个意见上报给市委政法委,并将进一步研究解决律师调查取证、阅卷等方面的问题。
会上,来自市高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的领导也分别就各自分管工作中落实《律师法》和律师会见规定的情况作了通报。
市律协副会长巩沙表示,感谢市委政法委对北京律师工作的支持和律师权益保障工作的重视。感谢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高人民级法院、市安全局在规定出台过程中所做的大量工作。北京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有关规定,是全国第一份,出台时间及时,意义重大,解决了和现行规定、做法的冲突和衔接问题,在律师调查权的范围和阶段的限制上都有所突破,有利于律师更好的履行职责。市律师协会将按照新《律师法》的规定和今天的会议精神,引导全市广大律师特别是刑事辩护律师严格遵守法律,遵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与此同时加强对全市律师的思想政治、业务素质、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培训工作。与会律师代表也就新出台的会见规定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和建议。
全国律协副秘书长里红指出,北京市出台《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非常有意义,将对全国产生深远影响。多年来律师执业中存在着“三难”问题,新《律师法》的修订和正在启动的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也正着手解决这一问题。北京市率先出台律师会见办法,是对《律师法》的有效的贯彻落实。同时,希望广大律师规范自身执业行为,希望有关部门就律师阅卷、调查取证等问题,出台具体措施。
最后,刘志伟处长指出,全市各级政法部门,特别是基层单位要认真学习、切实落实《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广大律师要认真学习规定的内容,规范执业行为。在规定试行一段时间的基础上,我们将进一步征求各方意见,完善配套细则,切实解决律师执业中的会见难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