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里之外灾民电话求助 二日之内权利得到维护
发布时间:2008年07月11日
2008年6月16日上午,宣武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了一个来自广东的特殊电话。打来电话的是四川省剑阁县人薛某,他在电话中称5月12日上午自己与宣武区某公司签订了一份某品牌饰品零售经营合同,约定薛某有权成为该公司终端零售商,于四川绵阳开设门店销售。合同签订后,薛某即以现金形式向该公司支付了二万元加盟费。当日下午,四川省发生地震,绵阳灾情严重,薛某承租用作门店的房屋垮塌,导致该份合同无法履行。由于家乡受灾严重,薛某一家被迫临时搬至广东的哥哥家避难,生活状况非常艰难。地震发生后,薛某多次致电该公司,要求退还二万元加盟费,然而公司一直以种种借口拒不退还薛某全款。
得知薛某的情况后,宣武区法律援助中心非常重视,当即向区司法局领导汇报了情况,局领导指示:一定要对灾区群众因灾引起的涉法事项提供法律援助,高效、及时地维护灾民的合法权利。可以先办理案件,后补办相关手续。法律援助中心立即决定给予援助,并要求薛某将身份证复印件、合同文本、二万元加盟费收据等相关证据材料传真过来,以便中心进一步了解本案案情。通过对案情的认真分析,中心认为,薛某请求退还二万元加盟费的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通过调解可能会更快解决纠纷,实现薛某的权利。
2008年6月16日下午,宣武区法援中心两名公职律师来到这家与薛某存在争议的公司,就退还加盟款一事进行协商。公司方面坚称“在商言商”,强调自己期待利益的损失,坚持要从加盟费中扣除3000元。中心的律师则指出,既然“在商言商”,就不能违背双方签订的合同,合同中已约定不可抗力解约免责的条款。并告诫公司“在商不仅要言商”,还要顾全大局,现在举国上下众志成城抗震救灾,若公司不把加盟费全额退还,则不仅是违反合同的约定,更是不履行企业自身的社会责任。通过中心律师透彻地分析本案的涉法问题以及全国抗震救灾的大形势,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喻之以法,终于使公司同意将二万元加盟费全额退还给薛某并承诺于6月17日下午以转帐方式履行。17日下午,法律援助中心电话询问薛某公司是否已经履行,得到了肯定的答复。
这是宣武区法律援助中心积极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做好抗震救灾法律援助工作的紧急通知》精神,成功办理的一起因灾引起的涉法事项的法律援助。这项援助超出了平时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简化了受理审批的程序、二天之内就维护了受援人的利益,充分体现了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心系灾区、为灾区服务的高度责任感。今后,宣武法援中心会继续把抗震救灾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最紧迫的任务,坚持一切为了灾区人民的原则,全力支援灾区,全力以赴做好抗震救灾法律援助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