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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司法局联合出台《关于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保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正常履行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09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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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北京市司法局联合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保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正常履行的若干意见》,规范我市建设领域施工合同的签署。

  《若干意见》中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和承包履约保证担保保函,应当办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以规范担保机构经营行为,做实担保,避免担保流于形式;非政府投资项目,承包人带资建设的,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以规范建设单位的融资建设和施工单位的带资承包行为;要求延期支付协议办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以规范工程价款的支付行为;要求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可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办理公证,以解决中介机构鉴定结果的法律效力问题;要求中止施工时办理公证,以解决长期困扰合同当事人因停工时间长、管理人员与施工现场情况变化大而引发的结算纠纷问题;利用提存公证的手段,以解决因施工合同纠纷而引发的延期交房问题。

  《若干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我市进入建设领域与公证职能深度结合的阶段。我市公证行业将以此为契机,充分发挥公证法律服务职能,综合运用公证法律手段,为首都建筑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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