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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投诉情况分析(2005年至2009年)

发布时间:2010年0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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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05年10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生效实施以来,我局作为司法鉴定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开始陆续接到人民群众关于司法鉴定问题的信访和投诉案件。经统计,我局自2005年以来接到的司法鉴定投诉数量为:2005年7件,2006年60件,2007年61件,2008年81件,2009年102件。司法鉴定的信访投诉问题已经越来越突出,特别是2008年以来,投诉数量有了大幅度上升,投诉的接待、调查和处理工作的压力也越来越大。

  为及时归纳问题,总结经验,现将2005年至2009年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分析、总结如下:

  1、对鉴定技术问题的投诉仍占主角

  历年来,对鉴定技术问题提起的投诉都占投诉总量的70%以上,基本上所有投诉都会涉及鉴定技术问题,区别仅在于比重不同,有的投诉通篇都在论证鉴定机构采取的技术有问题,有的投诉仅将技术问题作为其投诉的一部分。

  但也应指出,自08年以来仅对鉴定技术问题提起投诉的比重也呈持续下降的趋势,特别是自今年《北京市司法局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投诉处理办法》)实施以来,仅投诉鉴定技术问题的投诉越来越少,因为按照《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仅对鉴定技术问题提起的投诉不属于我局投诉受理范围,因此,投诉人转换了投诉策略,转而将程序问题、标准问题作为投诉重点,将技术问题作为次要或并列投诉内容。

  2、鉴定程序问题逐渐成为投诉的重点

  如前所述,对鉴定程序问题的投诉已逐步成为现阶段的投诉重点,应该指出,这种转变是适应或者符合我局司法鉴定管理职权范围的,也是符合司法鉴定监督管理的发展方向的,今后,我局司法鉴定监督管理的主要范围也主要体现在鉴定的程序和资质上,鉴定技术问题或鉴定意见问题应属于行业协会规范调整的范围之内。

  因此,需要引起注意的,是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存在的什么样的程序问题,以及导致问题产生原因:

  (1)鉴定材料的接受、保管问题

  历年来,反映鉴定机构在接受、使用和保管鉴定材料方面存在问题的投诉在投诉总量的10%以上,经过我局调查查实,部分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确实存在鉴定材料交接不清、保管不善,甚至丢失鉴定材料的问题,除此之外,个别鉴定机构在法院委托的鉴定过程中,未经委托法院同意,擅自使用当事人一方提供的鉴定材料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和客观性,是投诉人反映的焦点问题之一,产生此类投诉的主要原因是鉴定机构内部管理不善,相关人员责任心不强。

  (2)鉴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适用问题

  对鉴定标准问题的投诉是比较常见的程序性投诉问题,主要集中在人身损伤程度鉴定和医疗纠纷鉴定中。目前,国家对这两类鉴定尚未制定或颁布统一适用的技术标准,由此导致相关鉴定在鉴定标准的选择适用上容易产生纠纷。

  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已经制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试行)》,从制定行业标准的角度上解决了伤残鉴定缺少标准的问题。

  (3)鉴定超期

  鉴定超期问题是医疗纠纷鉴定,特别是一些较大的法医鉴定机构在从事医疗纠纷鉴定过程中常遇到的问题,其原因一方面是医疗纠纷鉴定的难度高、耗时长;另一方面是个别鉴定机构积累的医疗纠纷案件过多,即不能及时开展、完成,又不愿分流给其他机构,贪多嚼不烂,导致很多案件往往在收到鉴定材料半年,甚至一年以后才有可能进入鉴定程序。

  (4)鉴定协议书和鉴定文书的问题

  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载明鉴定事项、要求、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以及双方约定的鉴定时限、鉴定费数额等;鉴定机构完成鉴定后,应当按照《司法鉴定文书规范》的规定出具鉴定书。

  目前,很多鉴定机构未按照要求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部分鉴定机构(特别是三类外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书不符合《司法鉴定文书规范》的规定,其中主要原因是鉴定机构和相关工作人员对该问题重视不够,对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不足。

  3、部分鉴定机构不严格,鉴定人责任心欠缺

  司法鉴定工作是一项科学工作,其鉴定程序的开展、鉴定书的出具都应是严谨、规范并经得起推敲的,但近年来,诸如鉴定机构丢失鉴定材料,鉴定书将被鉴定人姓名写错、将被鉴定部位搞混、将鉴定日期记错、鉴定书忘记盖章等等工作疏漏不断发生,严重影响了司法鉴定公正、科学的行业形象,反映出相关鉴定人工作态度不严谨,缺乏责任心,鉴定机构审核不到位,管理不严格。

  4、其他问题

  除以上问题外,我们在投诉处理工作中还发现以下常见问题:

  (1)全年接到不同地区的多名当事人反映同一鉴定机构在医疗鉴定的听证会过程中,偏袒医方当事人,阻挠或者禁止患方发言,引起患方当事人的强烈不满;

  (2)个别鉴定人在出庭工作中,要求当事人缴纳高额出庭费,出庭后,其质证质量欠佳,不能很好的解释有关鉴定问题,引起当事人不满;

  (3)鉴定后,很多鉴定机构不接待当事人的询问、投诉,甚至让当事人“爱到哪儿告就去哪儿告”,导致矛盾激化,使原本能够解释、化解的问题上升为投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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