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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贯彻落实《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加强我市司法鉴定监督管理工作

发布时间:2010年10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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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23号,以下简称《投诉处理办法》)已于2010年6月1日实施,我处采取多项举措,认真贯彻《投诉处理办法》,进一步加强我市司法鉴定监督管理工作。

  一、统一思想,加强学习,全面掌握《投诉处理办法》

  《投诉处理办法》是司法鉴定监督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进一步规范我市司法鉴定执业活动,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树立司法鉴定的客观、公正、廉洁的行业形象具有重要意义,是我局今后开展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的重要依据。为了履行好司法鉴定法律法规赋予司法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做好实施《投诉处理办法》的各项准备工作,稳步推进司法鉴定监督管理工作,《投诉处理办法》下发后,针对《投诉处理办法》的具体条款,我处通过自学、讨论、交流等形式,认真学习《投诉处理办法》及司法部有关法规,准确理解《投诉处理办法》的立法精神和宗旨,熟练把握《投诉处理办法》的具体内容,全面掌握关于投诉处理工作的管辖范围、职责分工、受理条件和调查处理等内容,为《投诉处理办法》的顺利实施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及时废止了我局制定的《投诉处理办法》,为统一适用司法部投诉处理办法创造条件

  2009年3月,为规范我市的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我局根据司法鉴定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司法鉴定工作的实际情况和我局以往投诉处理的工作经验,在全国率先出台了《北京市司法局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办法(试行)》,明确了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的职责、岗位、标准和程序,加强了我局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执业监督,其立法理念和规则设计在当时具有领先意义,在规则框架、程序流程和时限要求等内容与司法部《投诉处理办法》的相关内容也基本一致。实施近2年来,规范了投诉处理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多次受到司法部的表扬和肯定。为了更好地规范投诉处理工作,我处及时报请局领导废止了《北京市司法局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办法(试行)》,并在法制处备案,同时在我局的网站上更新了相关内容,便于群众了解。今后我局将依据司法部《投诉处理办法》开展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

  三、严格司法鉴定行政许可标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着力推进认证认可工作,从源头上提高鉴定质量,减少投诉

  (一)严格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许可标准,把好入门关

  为提高鉴定质量,减少司法鉴定有效投诉,鉴管处明确了“严格标准、严格程序、严格审批”的工作原则,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稳步、慎重地开展机构和人员准入。一是对不符合行政许可准入条件的机构和人员决不降低“门槛”。二是在颁发司法鉴定资质证书前,引入能力评估机制,组织专家对新申请的鉴定人进行业务测试,确保其具有法律规定要求的能力和水平;对拟核准的鉴定人进行岗前法律知识培训考试,确保其熟知司法鉴定相关法律法规。

  (二)主动开展司法鉴定质量评查

  鉴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进一步转变管理方式,对全市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定期走访、调研,及时了解工作、发现问题,收集相关意见和建议,更加有针对性地开展司法鉴定监督管理各项工作,指导机构正确处理投诉,督促鉴定机构加强内部管理。定期针对投诉较集中的法医、物证和声响资料类鉴定机构的鉴定仪器、办公场地、具体鉴定案件进行现场检查和考核,针对评查出的问题,要求其限期整改,督促其健全、完善相关工作制度,规范管理,提高鉴定质量。司法行政机关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管,将监督管理工作关口向前延伸,实现执法检查制度化、常态化。

  (三)以认证认可活动为契机,推进鉴定规范化开展

  以我市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机构通过认证认可工作为契机,全面推进各机构的规范化管理。一是在各机构制定《质量手册》和《程序手册》、设置质量控制办公室的基础上,由该鉴定机构确定一名鉴定人担任质量监督员,参与鉴定的各个环节,随时查找可能引发问题的苗头和隐患,并制定、落实解决措施。二是在每个鉴定机构设置鉴定质量管理联络员,由各机构指派专人担任,负责与市局监管人员配合调查已经发生的本机构投诉案件,及时解决问题。

  四、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加大日常投诉查处和惩戒力度

  (一)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大案、要案上报制度

  要求全市司法鉴定机构增强鉴定工作敏锐性,及时上报可能影响稳定的司法鉴定大案、要案、敏感案件的受理、审查、鉴定等工作情况,以便我局能在第一时间掌握情况,并及时进行监督和指导,防止涉及司法鉴定极端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发生。

  (二)建立重点案件排查制度,及时化解、排查矛盾纠纷

  我市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的司法鉴定机构所受理的案件中有三分之一以上为外省市案件,其鉴定难度大,极易导致当事人来京上访、缠访。我处要求各机构在依法开展疑难、复杂案件重新鉴定工作时,扎实做好潜在矛盾的排查工作,定期从正在办理和已经完结的鉴定案件中将容易产生矛盾的案件进行梳理,密切关注重点案例和重点人员,做好以下几类鉴定案件的矛盾排查工作:重大、疑难的鉴定案件以及多次重复鉴定,久鉴不绝的案件;涉及公共安全的鉴定案件;涉及少数民族当事人,可能涉及民族政策和影响民族关系的鉴定案件;媒体关注的鉴定案件等。对已经确定的重点排查对象,预先做好疏导防范,及时向市局上报有关信息,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三)建立鉴定机构首先接待投诉和市局共同接访制度

  针对涉及鉴定技术问题的投诉占多数的问题,要求鉴定机构要肩负起解释鉴定意见、说明技术问题、化解纠纷矛盾的责任,在第一时间内及时解答当事人的疑问,做好当事人的解释说明工作,避免纠纷升级,矛盾恶化;当事人直接向我局提出投诉的,视具体情况,要求被投诉的鉴定机构及时安排机构负责人、质量监督员或鉴定人来我局,与我局工作人员共同接待当事人。

  (四)发挥行业专业委员会作用,为投诉查处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针对部分疑难、复杂或涉及鉴定技术问题的信访投诉和典型案例,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作用,开展专家研讨会,从技术、程序等多方面入手,分析案情,查找问题,为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准确的专业意见,保证司法行政部门正确处理司法鉴定投诉案件。

  五、密切和法院的沟通协调,加强司法鉴定外部监督

  建立与我市各级人民法院的沟通联络员制度,以便各级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发现鉴定机构、鉴定人的问题后,能够通过电话和寄送《司法建议书(函)》、《司法鉴定质量监督卡》等方式,方便快捷与我局司法鉴定监管人员联系,加强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管理。

  六、进一步加强对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的监督指导,完善行政管理与行业协会“两结合”管理体制

  借鉴我市律师协会和公证协会的经验做法,深入研究我市司法鉴定两结合管理模式,在加大对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的指导力度的同时,充分发挥协会在行业监管、行业惩戒方面的优势和作用,结合《投诉处理办法》关于行业监管的相关内容,研究制定《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落实行业监管和行业惩戒的职责,将行政监管和行业监管有效衔接,形成合力,达到规范司法鉴定秩序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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