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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拟出台《法律援助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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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法律援助业务档案归档工作,法律援助工作处在调研基础上起草了《北京市法律援助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分6章31条,包括总则、排列顺序、立卷编目和装订、归档、档案管理和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了法律援助档案类别。一是对案件形成的材料要立卷归档。案件档案分为申请审批档案和承办档案。申请审批档案由法律援助机构立卷归档,承办档案由法律援助人员所在法律服务机构立卷归档。申请审批档案和承办档案是否合并归档由法律援助机构自行确定。二是对于法律咨询、代书形成的有关材料和案件质量监督的材料进行立卷归档,分别按年度及时间顺序排列。

  (二)明确各类档案的归档顺序。申请审批档案分为申请类和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类,要按照各自顺序归档。承办卷分为民事(行政)、刑事案卷,主要参照司法部出台的《律师业务立卷归档办法》制定的,增添了法律援助相关格式文书。

  (三)明确了保管机构。此项内容在征求意见过程中经过了反复商讨,基于律所保管条件有限和档案保管安全的考虑,最后确定审批卷和承办卷无论是否合并立卷归档,均应当由法律援助机构保管。案件承办人所在单位有存档要求的,可以保管承办卷的复印件。

  (四)明确了各类档案的保管期限。由于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出台了《律师业务档案保管期限表》,因此《办法》明确承办卷的保管期限参照此表确定。法律援助申请审批档案保管期限为二十年。其中,由法援机构保管五年后,移交确定它的司法行政机关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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