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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法律援助中心认真学习研究新修改刑事诉讼法刑事法律援助新特点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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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月份,海淀区法律援助中心认真学习研究新修改刑事诉讼法刑事法律援助新特点,以应对形势发展的需要。通过学习,我们认识到,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将刑事法律援助的指派主体赋予了法律援助机构,把“指定”指派辩护律师变为“通知”指派辩护律师,标志着刑事法律援助的最新模式的诞生,对尊重和保障人权有着里程碑的意义。

  一、进一步扩大了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将原来应当指定辩护的盲、聋、哑、未成年、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五种人群,扩大到八种,增加了三种刑事法律援助主体。即三十四条第二款的“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第三款的“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二、进一步明确了具有通知辩护义务的主体。从法律援助实践上讲,法律援助一般要经历三个阶段,包括“指定”、“通知”等广义上的申请阶段、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阶段以及法律援助义务人的承办阶段。这三个阶段是环环相扣、逐级递增的关系,是法律援助的重要环节,尤其是第一阶段,具有前提和基础作用。没有相关单位的“指定”、“通知”以及当事人的申请,法律援助机构无从得知有人需要法律援助,承办义务人的承办阶段更是无从谈起。新刑事诉讼法改变了“指定”辩护之模式,将人民法院一家“指定”辩护,变为公检法三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三、进一步确认了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的合法性

  现实有效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符合刑事法律援助条件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未见法律援助机构指派辩护律师的相关刑事法律规范。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将符合刑事法律援助条件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均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该规范,赋予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的权利。有权利就有责任,法律援助机构如何将刑事法律援助律师管理好、指派好、监督好,是一个值得研究和期盼的大课题,事关刑事法律贯彻落实,抑或是人权的尊重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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