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区司法局狠抓“四个规范”做好刑事法律援助工作
发布时间:2013年03月11日
依据2013年1月1日实施的《刑事诉讼法》,结合通州区近年来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日前通州区司法局出台了《关于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公检法司等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工作进行了规范,为确保律师第一时间介入,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提供了可靠保障。
一是规范了法律援助机构工作流程。在律师指派环节,根据律师的专业特长、执业年限、执业经验,考虑案件具体类型及案件复杂程度,合理指派承办机构和承办人员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在跟踪办理环节,建立刑事指定辩护案件统一阅卷、承办律师定期书面汇报、重大案件讨论、案件旁听和回访制度,确保法律援助机构及时了解案件进程。在案件归档环节,认真听取当事人或承办法官对承办人员的办案态度、职业道德等评价,以此作为考核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办案质量的重要依据。
二是规范了相关单位办案衔接机制。要使刑事案件中的受援人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能得到充分的法律援助,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法律援助机构在程序上的衔接与紧密配合是非常关键的。对此,通州区司法局在与公检法等部门多次协商的基础上,最终达成了共识,明确了法律援助机构与公检法下属具体部门的联系方式、联络单位,以及指派律师辩护的方式、时间、所需材料,防止因为公检法司相关部门工作不到位,协调不顺畅,使受援人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等问题的发生。
三是规范了办理案件的具体程序。刑事法律援助不同于民事法律援助之处主要在于刑事诉讼的特殊性,刑事诉讼并不局限于法庭审判阶段,而是涉及侦查、提起公诉、审判三个阶段。《办法》在制定过程中,就充分考虑了现实中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大部分发生在侦查阶段的现状,对各相关单位以及承办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具体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程序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发生问题后的解决办法及处理措施,最大限度地确保了各相关单位在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始终以积极负责认真的态度,完成好各环节工作。
四是规范了指派律师的服务行为。《办法》对律师受理、承办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各个环节都进行了规范,有效解决了以往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过迟;调查取证条件受限,会见在押被告人流于形式;承办律师经验不足,热情不高,辩护质量不高等问题。《办法》尤其对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应当履行的告知、会见、调查、辩护等义务进行了详细说明;对疏于履行法律援助职责,无正当理由拒绝、延迟或终止援助,受援人提出投诉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提出了减免办案补贴费用、取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资格等处理措施,进一步规范了律师承办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服务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