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调解案例:坠落物划伤他的脸,谁担责?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19日
近日,北京市司法局发布人民调解工作十大典型案例,总结典型经验做法,不断提升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整体能力和调解水平。开设“十大调解案例”专栏,为您逐篇呈现!
今天来看第六则案例:朝阳区孙某与陈某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案情回顾
2023年2月,朝阳区某物流公司员工孙某在某小区2号楼楼下装卸货物时,被楼上坠落的废纸壳砸中头部、划伤面部,流血不止。孙某当即对受伤情况、现场坠落物品进行拍照、录像取证。因不清楚坠落物来向,孙某及物流公司经理宋某遂到该小区物业管理处说明情况,要求查看小区监控录像。监控中可以看到,从该小区2号楼7层某住户的厨房阳台坠落一块物品,砸中楼下的孙某。孙某、宋某当即找到2号楼7层住户陈某理论,要求其对孙某的受伤负责。陈某否认自己高空抛物,并将孙某、宋某拒之门外。
当日,孙某在宋某的陪同下前往朝阳区某医院就诊,经诊断,孙某右侧颧面部裂伤,伤口长达6cm,深度达0.8cm,做了伤口缝合手术。孙某因此次受伤共花费医疗费1300多元,请假10天未上班。此后,孙某多次与陈某沟通赔偿事宜,但陈某均予以拒绝。孙某万般无奈之下,向朝阳区某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寻求帮助。

了解事情经过
调委会受理孙某调解申请后,当天下午即派调解员到孙某受伤的2号楼下了解情况,并查看了孙某事发当日拍摄的照片和录像。从录像中可以看到孙某面部有一道撕裂伤口正在流血,地面上有一叠被捆绑在一起的包装纸箱。调解员还询问了几个在场的物流公司员工,验证了孙某所述事实。随后,调解员和孙某一起到小区物业管理处再次查看当时的监控,确认坠物伤人事件的责任人为2号楼7层的某住户。
明确双方争议焦点
调解员来到2号楼7层找到居民陈某了解情况。陈某起初态度强硬,不承认废纸壳是从自家阳台坠落。调解员向其透露监控已经拍摄到物品坠落的过程,并表明此行来意是以第三方调解员身份解决孙某和陈某的纠纷。陈某态度有所缓和,在接下来的谈话中,承认纸壳是从自家阳台掉下去。原来,陈某的母亲看见家中快递外包装纸箱甚多,便将废纸箱捆绑后放在厨房阳台处,待空闲时前往废品收购站处理。没想到会坠落将人砸伤。经陈某允许,调解员进屋勘查,陈某家厨房阳台并非全封闭,可能是事故发生的原因。
调解员得知,陈某并非不愿意赔偿孙某,但由于孙某及宋某第一次登门时态度恶劣、言辞激烈,便拒绝与其沟通。后来孙某索要的赔偿数额过高,自己也没法接受,其曾明确告诉孙某可以去法院起诉,法院判多少自己赔多少,故双方一直僵持至今。

“双管齐下”居中调解
调解员先将陈某叫到一旁解释说,阳台堆放杂物要确保安全,否则对整个小区居民都是非常大的安全隐患。高空坠物砸伤人,轻则赔偿损失,重则还要负刑事责任。受害人孙某被无故砸伤面部,伤情较重,自然心有怒气。而宋某作为物流公司经理对工作场景下出现的事故自然非常担心。二人处理问题时态度激烈,事出有因、情有可原。希望陈某能够换位思考,理解孙某、宋某当时的情绪。陈某点头表示能理解。另一边,调解员又将孙某拉到一边,将陈某之前不敢承认的原因说给他听,告诉孙某以后说话做事要注意态度和方式。见双方态度均有缓和,出现和解的意向,调解员把握机会,希望双方能够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普及法律知识
社区公益律师以案释法,讲解高空抛物、坠物行为。民法典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规定,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本案中,陈某在未全封闭的阳台堆放杂物对小区内行人具有一定危险性,造成损害后果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随后,调解员和公益律师告知孙某,索赔维权要以所受的伤害以及造成的损失为依据。按照法律规定,赔偿项目包括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如其索要赔偿数额过高,调解员将难以开展调解工作,如若走司法诉讼程序,过程漫长、耗时耗力,而且最终的判决结果也不一定会全部支持孙某的诉讼请求。
最终,在调解员和公益律师共同的调解下,陈某认识到自身对坠物事件负有责任,愿意给予一定的赔偿,并且表示一定会吸取教训,提醒家人谨慎在厨房阳台堆放杂物,尽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受害人孙某也表示,只要陈某赔偿医药费和10天的误工费,不再追究其他责任。
案例点评
近年来,随着高层住宅的逐渐增多,高空抛物、坠物致人伤亡的事件屡见不鲜。我国立法将高空抛物纳入刑事处罚的范畴内,频繁发生在城市上空的“飞来横祸”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但仍然不能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本案中,坠落物品并非是人为故意抛扔,但是堆放在未全封闭阳台上的物品具有坠落的可能性,仍然对楼下行人造成一定的安全隐患,谨慎在阳台、窗户上堆放物品,防止坠落伤人伤财事件的发生,这既是对他人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