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援故事:保洁掉入污水井多处骨折,法援助力获赔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28日
保洁员在地下车库拖地过程中,不慎掉入未盖盖子的污水井,导致十级伤残,花费高昂医疗费、护理费,这些损失该由谁来赔偿,一起来看今日法援故事。
保洁员不慎掉入污水井 索赔无果诉至法院
2020年,57岁的李某应聘到某保洁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两年劳务合同,后李某被安排到某单位地下车库做保洁。2021年12月,李某在车库倒退着拖地时,突然后仰着掉进身后未盖盖子的污水井,同事听到呼救声赶忙过来把她救出送往医院治疗。经医生检查诊断,李某存在多发肋骨骨折、胸腔积液等,住院治疗29天,前后共花费3万余元。保洁公司曾在她入院当天垫付医疗费600余元。
出院后,李某认为保洁公司作为雇主应当对自己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李某将保洁公司告上法庭。
保洁公司存在过错 法院判决赔偿损失
诉讼过程中,李某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鉴定意见显示:李某因意外致右侧第5-10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赔偿指数为10%,误工期评定为150日,护理期和营养期均评定为60日。
关于受伤过程,李某回忆称,她当时像往常一样在地下车库倒着来回拖地,车库没有灯比较昏暗,当天污水井不知什么原因被打开盖子,四周没有摆放遮挡物和警示牌,也没人告知她井盖打开的事,她拖地时没有一点防备就掉了下去。
庭审中,保洁公司对李某陈述的受伤过程没有异议,但不同意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辩称地下车库所在的单位工作环境存在危险,亦应该承担一定责任。且李某出事后公司一直正常给她发放了6个月工资,希望将这部分工资与李某诉求的赔偿金额相抵扣。
法院审理认为,雇主应当为雇员提供安全的生产条件,保洁公司雇佣李某从事劳务,但未能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显然存在过错,应对李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在干活过程中已经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保洁公司并未提交李某自身存在过失的相关证据。据此,法院判决保洁公司赔偿李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1万余元。
保洁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保洁公司上诉 二审法援助力获赔
二审前,李某向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市法援中心审查通过后,指派北京市松涛律师事务所的史立文律师承办该案。
法援律师立即联系李某沟通案情细节,进一步确认她与保洁公司的劳务关系,仔细查看她受伤治疗的诊疗记录与费用支付凭证、劳务合同、伤残等级鉴定结果等证据材料,完善代理意见。
法庭上,保洁公司不认可一审期间的伤残鉴定结果,请求重新指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保洁公司坚称李某受伤是工作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所致,公司平日已对她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培训,李某自身缺乏安全保护和防范意识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所以公司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查认为,保洁公司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推翻一审鉴定结论,事发车库并无灯光且此前污水井盖均处于封闭状态,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未尽到一般合理注意义务,保洁公司未能为李某提供安全的劳务环境,应对李某受伤产生的合理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2023年1月,法院驳回保洁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法援律师在判决后及时跟进督促履行,指导李某成功拿到全部赔偿款。李某十分感谢法援律师的倾力相助,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1-2款: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