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调故事:“帮帮团”解纠纷 兄弟握手一家亲
发布时间:2025年01月15日
近日,北京市司法局联合市妇女联合会征集评选的“我的婚调故事”结果出炉,为总结婚调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好典型,展示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成效,特开设“婚调故事”专栏为您详解获得评选一等奖的案例。
密云区司法局 《“帮帮团”解纠纷 兄弟握手一家亲》
案例回顾
孙某的第一任丈夫因病去世,双方育有姐姐方一、弟弟方二(均为化名)。之后,孙某携方一、方二与方某结婚,婚后育有一子方三(化名)。
20多年后,方某夫妇给方三建了一处新房供其结婚居住,方一已组建家庭,未婚的方二因智力残疾与父母共同居住在老房里。
去年初,方某夫妇去世,兄弟二人各自居住,方一时常回来照顾方二。
某日傍晚,方三找到方二,要求独自继承方二现居住的老房,智力残疾的方二想到自己将无家可归,顿时情绪失控,用暖水瓶砸伤方三脚踝,将其赶出院外后,用暖水瓶碎片轻生,幸好有热心村民及时报警,才避免了事态加剧。
密云区某镇调委会在得知情况后立即介入本纠纷。
第一步 摸清事件全貌 做好调解准备
调解员先找到某村民调主任了解基本情况。
调解员再找到方三了解情况。方三表示:自己是父母的亲生儿子,继承父母的房产理所应当;方一、方二与父亲没有血缘关系,方一已出嫁,住在老房的方二智力残疾,将来有可能被他人骗走房产,所以只能由自己继承。
随后,调解员向方一探听矛盾原委。方一表示:父母在世时,一视同仁,没有区别对待任何子女,随着方三的长大,方三逐渐认为方一、方二是外人,一直排挤姐弟俩,三人多年关系并不融洽。方某夫妇看在眼里,却始终无法改变方三的成见。父母之爱子,则为其计深远。在咨询法律专业人士后,方某夫妇为方三新建一处新房供其婚后居住,并在本村两名村民的见证下,留下遗嘱表明,要将老房留给智力残疾的方二,目前该份遗嘱由方一保管。
第二步 面对面调解 梳理矛盾点
某镇调委会在摸清矛盾纠纷的基本情况后,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约定调解日期,在调委会开展调解。
调解当天,方一、方二、方三悉数到场。方三强硬表示,要坚持继承亲生父母的老房。方一表示,父母已立下遗嘱,明确了老房归方二所有。方二表示,老房应归自己所有。
方三当场表示,父母所立遗嘱并不公平,怀疑是在方一的诓骗下立的。
方一辩称,父母立遗嘱的初衷是为了避免百年后姐弟发生矛盾,于是将家产合理分配,让两兄弟都有个保障。立遗嘱时,还有两位村民见证,可以证明遗嘱的真实性。
调解员将提前邀请、等候在镇调委会办公室的两位见证人请至调解现场。
两位见证人表示:与方某夫妇是同村村民,当初方某要立遗嘱时,请二人做见证,方某表示为避免发生矛盾,三个孩子尚不知道此事,待其百年之后,会将遗嘱提前交给方一保管,并按遗嘱分配房产,也为了让孩子们都有个居所和保障。
第三步 善释法明理 巧打“亲情牌”
方三听后,仍然不愿接受这个事实,称方二智力残疾,无能力保管好房产。
调解员见状从法律角度为方三释法明理: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方某夫妇所立遗嘱从形式和构成要件上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遗嘱中明确指定方二的继承部分也符合规定。综上所述,从法律层面上来说方某夫妇所立遗嘱是合法有效的,方三提出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应当驳回。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另外从情感层面分析,从方某夫妇的行为表现、子女讲述及村委会、村民的反映,都证明方某夫妇对待子女一视同仁,没有明显偏袒的行为;且生前主动设立遗嘱,尽最大能力保证自己离世后,子女的正常生活不受过多影响;再往深分析,当父母离世后,兄弟姐妹就是唯一的亲人了,也是希望子女和睦相处、互相关爱、幸福生活,这是为人父母最朴素的情感期盼,作为子女,应该体谅这份苦心,尊重父母的遗愿。
两位见证人也表示,方某夫妇在立遗嘱时曾一度落泪,没想到会以这种形式来保障子女的权益,在其心里始终认为三个子女都很孝顺,就是姐弟间合不来,也是他们人生的一个遗憾,更希望子女能明白父母的苦心,以后好好相处。
姐弟三人听罢都眼含热泪,低头不语。
方三率先开口,以前都是自己不对,思想太偏执,现决定遵从父母的遗嘱,请方一和方二原谅自己。方一见状,连忙表示以前的事都过去了,以后姐弟三人好好相处。
至此,双方矛盾圆满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是由于当事人陈旧偏执的思想意识、冷漠的亲情观念及淡薄的法律知识导致婚姻家庭纠纷。
在调解此类纠纷时:
一要从法律上明确权责,使当事人心中有是非对错的观念。
二要利用好“乡贤族老”等力量,打好“亲情牌”,达到化解心结、平息矛盾的目的。
另外,应加强美好家风家教类的法治宣传,在群众内心深处埋下家庭和睦的种子,大力营造家庭文明和谐新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