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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环境损害 司法鉴定保障人们日照权

发布时间:202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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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您家旁边新建了一座大楼遮挡了自家房屋的阳光,您会想到去维权吗?

  在现实生活中,如果产生日照权纠纷,个人很难举证证明自己的日照权受到侵犯,这就需要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遮挡阳光是如何被精准测量,通过一起案例了解。

  案情简介

  某市某小区内,一批1988年建的房屋(原告),因相邻1997年建的房屋(被告)加建,大片住户日照时数大幅下降,构成群体性权益侵害。由于需要精准量化挡光程度,法院委托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第一检测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环境损害鉴定,为案件审理提供科学依据。

  鉴定过程

  司法鉴定人按照标准方法和技术规范等要求,使用监测、检测、现场勘察,通过实验模拟、综合分析等技术方法,进行光损害鉴定。

  细致的现场勘验:确认原、被告房屋南北相邻关系,核查实际建设与规划是否一致;同时用专业设备采集房屋相对坐标、层高、门窗位置等核心参数,绘制精准平面示意图,为后续分析筑牢数据基础。

  日照模拟与量化分析:把所有测绘数据导入专业日照分析软件,分别构建了被告房屋加建前、后的三维立体模型。结合当地太阳高度角、方位角等气象数据,动态模拟涉案房屋全年日照情况,清晰还原“阳光被挡”的全过程。并选取大寒日关键节点,在房屋南立面门窗标准位置精准计算。

  鉴定结果

  鉴定意见:在被告房屋建造前,涉案房屋的窗、门各参考点日照时数均为8.0小时;而建造完成后,窗的各参考点日照时数降至5.1—5.2小时,门的各参考点日照时数降至4.8—4.9小时,日照损失最高达3.2小时,遮挡影响十分显著。成为法院审理案件的关键依据,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案释法

  民法典明确赋予了人们“享受阳光的权利”及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我国法律虽然明确保障日照权,但是没有明确规定在多大程度上遮挡构成侵权。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编并发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也是日照权侵权问题非常重要的参考依据。该规范根据城区常住人口数及气候区,以大寒日或冬至日为日照标准日,明确了建筑物在这两天的最低日照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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