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援故事:法援助力员工依法维权
发布时间:2026年02月26日
员工入职公司多年,双方早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却违法辞退了该员工,且未支付任何赔偿金,无助的员工该如何依法维权?谁来助他一臂之力?来看今日法援故事。
老员工遭违法辞退
2007年10月,张某某入职某物业服务公司,从事空调机房运行维护工作,2013年1月双方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5年1月,因张某某任职的服务项目撤场,该物业服务公司以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无法为其安排新工作岗位为由,单方强行解除劳动合同,且未依法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经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张某某长期被公司安排加班,相关加班时长由项目部记录为存休,至劳动合同被违法解除时,其尚有163.5天存休未予安排休息,张某某就此主张加班费,遭到物业服务公司拒绝。
法援暖心助力
为维护自身合法劳动权益,张某某向北京市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中心经审核后依法指派法援律师承办该案。
法援律师细致梳理了案件事实、厘清法律关系,指导张某某全面收集、规范整理相关证据材料,并结合案件实际调整仲裁请求。经多方努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支持张某某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万余元、2010年7月前未缴纳养老保险赔偿金3700余元、未休年假工资9000元的仲裁请求,未支持加班费主张。
随后,张某某就加班费争议向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案仍由西城区法援中心提供法律援助。2025年12月,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在仲裁裁决的基础上,依法支持张某某加班费58465元的诉讼请求。至此,张某某的各项诉讼请求均得到司法支持,其合法劳动权益得到全面、有效维护。
以案释法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之一,系物业服务项目撤场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相关规定,该情形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发生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变化,致使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全部或主要条款无法履行,或继续履行将出现成本过高等显失公平状况、导致劳动合同目的难以实现的情形。而物业服务项目撤场属于物业服务行业的常见经营情形,具有可预见性,显然不符合上述法定情形。按照法律规定,物业服务公司在项目撤场后,应依法依规为员工作出合理安置,可采取调整至其他项目工作、安排待岗、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等方式处理,本案中物业服务公司未采取任何合法安置措施,单方强行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已构成违法,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另一关键问题,系劳动关系解除后,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加班存休是否应当支付加班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若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拒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张某某提交的2024年5月19日休假申请单,明确载明截至该日其剩余存休163.5天,该申请单加盖有项目部公章及项目经理签字,具备合法有效的证据形式,依法应予采信。西城区人民法院据此依法支持张某某的加班费主张,于法有据、于理相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