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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援助力孕妇职场维权

发布时间:2026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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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女士本沉浸在怀孕的喜悦中,未曾想却迎来了职场的“晴天霹雳”,公司停发了工资、断缴了社保,她迫于无奈离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多为私人转账……维权之路困难重重,谁来助她一臂之力,来看今日法援故事。

  被迫离职陷困局

  2024年6月,李女士入职某公司,公司虽正常缴纳了社保和公积金,却迟迟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屋漏偏逢连夜雨,2025年2月,公司以资金紧张、法人被刑拘为由,不仅停发了工资,连社保也断缴了。这对于身怀六甲的李女士来说,无疑是晴天霹雳——不仅日常生活没了着落,连生产后的生育津贴都成了问题。无奈之下,李女士于3月被迫提出离职,并来到北京市门头沟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考虑到孕妇身份,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经验丰富的女性法援律师承办此案。法援律师立即联系了李女士,并梳理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法援律师认为,李女士在怀孕期间遭遇公司拖欠工资及停缴社保,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李女士有权要求确认劳动关系、获得经济补偿、追讨未发工资及享受带薪年休假等权益。同时,鉴于公司未与李女士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还应支付相应的双倍工资差额。

  法援律师“神助攻”

  案情比法援律师想象中复杂:公司不仅未签合同,还疑似通过频繁更换关联公司来规避用工责任,且工资多为私人转账,证据十分薄弱。面对难题,法援律师制定了周密的诉讼策略。针对工资标准不明的困境,法援律师指导李女士通过社保缴费基数、个税记录等“反向推算”出实际工资额。

  另外,针对公司可能转移财产的风险,法援律师在为李女士提起仲裁的同时,果断向仲裁机构申请财产保全。为跑赢“时间差”,经仲裁机构与法院沟通,由律师将财产保全手续直接交至法院,有效加快了保全进度,最终在公司转移资产前成功冻结了其账户资金。

  公正裁决护权益

  仲裁过程中,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仲裁委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仲裁委对李女士提供的社保记录、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这些证据可充分证明其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且公司存在拖欠工资、未签劳动合同及未安排年休假等违法行为。

  最终,仲裁委支持了李女士的请求,确认了其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裁决公司支付李女士拖欠工资、未休年假工资差额及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等款项。因为公司账号资金已被冻结,李女士很快拿到了赔偿款,劳动权益得到了实实在在的保障。

  案例点评

  本案是法律援助保护“三期”女职工权益的典型案例。女性劳动者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用人单位更应依法给予特殊保护,而非“甩包袱”。

  本案也提醒广大劳动者:入职需签书面合同,维权要注意留存证据。当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请勇敢拿起法律武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五条第三款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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