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援故事:法援助力农民工依法维权
发布时间:2026年04月20日
五名农民工进城务工,就职的建筑公司未与他们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未曾足额发放工资,最后还“无痛”口头辞退他们。无助的农民工该如何依法维权,谁来助他们一臂之力,来看今日法援故事。
务工遇不公 维权波折多
2022年,范某等五人先后经介绍到某建设公司承包的项目部工作,在职期间均接受该建设公司项目经理王某的日常管理。然而,某建设公司始终未与他们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甚至连工资都未曾足额发放,仅支付过金额不等的生活费。几个月后,某建设公司在未说明任何原因的情况下,通过口头方式将五人辞退。
后范某等五人申请了劳动仲裁,请求支付工资差额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却被劳动仲裁委驳回请求。范某等人不服,向法院起诉,一审判决支持了他们的诉求。但某建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为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25年7月,范某等五人向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市法援中心指派了法援律师为五人提供法律援助,代理本案二审。
法援显担当 锁定争议点
法援律师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与每位受援人取得联系。得知五人均已离京赴外地打工,法援律师在征得法援中心的认可后,采用远程视频方式与受援人分别进行沟通。在详细了解案件情况、认真分析各方证据后,法援律师预测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焦点为双方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围绕此争议焦点梳理证据、反复论证。
结合受援人陈述、在案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法援律师认为,某建设公司关于其与五人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理由为:受援人与某建设公司分别为符合规定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受援人实际接受某建设公司的用工管理,从事的工作内容属于某建设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受援人与某建设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建设公司应向受援人支付工资差额和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线上辩法理 依法护权益
确定办案思路后,法援律师及时与受援人沟通,明确二审诉讼策略,指导受援人全力配合补充相关证据,坚持一审的事实主张,同时围绕事实劳动关系认定,完善二审代理意见。考虑到受援人都身在外地,往返路途遥远,法援律师与法院积极沟通协调,力促二审采用线上谈话形式进行,大大减轻了受援人的诉累。
2025年8月,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采纳了法援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范某等五人与某建设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依法驳回某建设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五名受援人终于拿回了属于自己的“血汗钱”,漫长的维权之路迎来了公平正义的结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二条 法律援助申请人有材料证明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一)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
(二)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
(三)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