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政府为调解员发工资 凭业绩年终兑现
发布时间:2008年01月21日
顺义区高丽营镇司法所在认真总结2003年工作的基础上,找准定位点,确定了新一年的调解工作思路与目标,将维护本地区的社会稳定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司法所针对本地区税收改革、产权制度改革和土地流转改革过程中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深层矛盾逐渐显现的情况,特别是那些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有趋于激化的事态,认真研究对策,及时向镇党委、政府提出司法建议:地区经济和各项事业的改革与发展首先要有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作保障,而发挥好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作用是关键,因此,必须重新组建、充实村级人民调解组织,吸收那些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且在群众中有威信、有工作能力和知识水平的离职老干部、老党员,加入到调解组织中来,发挥他们的作用。在人员选拔上,必须坚持调解主任由村干部兼任,调解员须经过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以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和认可。整顿后的调解组织要确保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将矛盾和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
司法所的这一建议得到了镇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镇党委决定每年由镇财政拨专项资金30万元,约占工资总数的70%,作为基层调解干部的工资(另30%由村集体负担)。调委会实行浮动工资制,工资标准平均为调解主任每月400元,副主任每月350元,调解员每月300元,按工作完成情况可上下浮动。同时,司法所根据村民构成情况确定人员编制数,将调委会人员定为:800人以下的村设调解主任1名,调解员2名;800-1000人的村设调解主任1名,调解员3名;1000人以上的村设调解主任1名,副主任1名,调解员3名。司法所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内容制定考核责任书,由司法所长与各村调解主任签订责任书,年末,司法所根据各村调委会发挥作用情况确定工资发放数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