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尼苏达社区矫正概况
发布时间:2008年01月21日
明尼苏达州是美国第一个颁布《社区矫正法》的州。该州于1972年成立了一个由立法人员、警察、法官、州县矫正机构的代表、地方选举的官员、矫正局的官员等组成的研究委员会,负责检查和评估该州矫正系统的工作以及组织起草《社区矫正法案》。该草案经不断修改和完善后,于1973年2月经州立法机关通过。
明尼苏达州《社区矫正法》亦即现行明尼苏达州法典第401章,它对社区矫正的目的、定义、服务、治安官、缓刑官、财政支持等作了一系列的规定,是该州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社区矫正立法体系也相当完备,除法律以外,还有一整套的规章、制度、政策。科学的制度设计为机构建设提供了必要的支持。该州矫正机构设置相当健全,除成立了专门管理矫正事务的明尼苏达州矫正局这一行政组织外,同时还设有一些相关的协会,如明尼苏达州矫正协会、明尼苏达州适用《社区矫正法》的县(简称CCA县)协会、明尼苏达州县缓刑官协会、明尼苏达州审前服务机构协会、明尼苏达州赔偿服务协会、明尼苏达州社区矫正协会、明尼苏达州恢复性服务联合会等。社区矫正作为该州矫正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明尼苏达州社区矫正法的指导思想与理念
从明尼苏达州《社区矫正法》中可以得出该法以下三点指导思想:
1.保护公共社会。
明尼苏达州《社区矫正法》第1条便开宗明义提到了"为了更有效地保护社会……矫正局长有权对各县在发展和实施的社区耍矫正项目方面提供资助",第2条第5款也规定了"社区矫正服务应该以保护公共社会为目的",可见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成为该法的主要目的或宗旨之一。但是,社区矫正是否真正能够达到保护公共社会的目的呢?当新闻媒介大力渲染街头犯罪现象时,公众开始认为把犯人留在社会上的做法越来越不能接受,"正像我们一直感觉到服务罪犯和保护社会的对立一样",不过,人们还是必须接受社区矫正的犯人远多于监狱矫正的犯人这一事实,而且几乎所有的犯人最终都要回到社区,所以必须团结社会力量帮助罪犯尽早在社区中找到自己合适的位置,以利于整个社会的稳定。
2.帮助罪犯重返社会。
社区矫正的成功与否,往往以是否能使罪犯顺利地重返社会作为衡量的标准,明尼苏达州《社区矫正法》亦体现了这点,该法强调应"以帮助罪犯重返社会为目的"。因为非监禁刑没有将犯罪人与社会隔离开来,它不仅不阻碍犯罪人重新适应社会生活,反而有助于犯罪人重新适应社会。矫正方案与社区之间的联系是社区矫正区别于传统的监狱矫正的最显著的特点。传统的监狱矫正模式把犯人带出正常的社会而置于异常的社会,却希冀他们在释放后能适应社会、顺利地回归社会,这是一种悖论。而社区矫正至少提供给罪犯一定的时间保持与社会的正常接触,从而有助于罪犯重返社会。
3.更有效地运用资金。
明尼苏达州《社区矫正法》第1条规定"促进矫正服务有效经济地开展",其后多处法条规定了财政计划的编制、基金的建设、费用的支出等。对补助金的计算办法还规定了一整套严密的公式,运用了统计学、数学、经济学等多学科的知识,比较科学、严谨。
(二)明尼苏达州社区矫正法的基本概况
明尼苏达州的社区矫正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审前转处(pretrial diversion)。
"转处"是指在司法部门开始处理或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适用替代措施得到确认的、有组织的活动。合格的"转处"活动,必须是在法律禁止的行为发生之后和审判之前采取的。"审前转处"是由检察官做出的对罪犯适用转处项目的决定,只要对罪犯的犯罪指控在一个特定的时间段里被撤销或者如果罪犯成功地完成该转处项目,诉讼将不再受理。适用《社区矫正法》的县的每个律师应当为犯罪成年人制定一个审判前的矫正计划。如果律师所在的县适用《社区矫正法》并且参加了补助金计划,那么县律师可以和其他参加补助金计划的县的律师共同制定审前矫正计划。审前转处计划经律师制定好,交由检察官决定是否对该罪犯适用审前转处项目。该法还规定审前转处项目的目标、内容,并且规定了制定转处项目的律师的报告义务。
2.假释(parole)。
假释是指将执行了一定刑期的罪犯附条件地从矫正机构提前释放到社区中,使罪犯在监督之下执行完剩余刑期的行刑制度。明尼苏达州法典第243.05条规定了对罪犯实行假释的条件、假释的撤销以及假释人员的最终释放等。明尼苏达州矫正局下设矫正局成人释放办公室,对假释工作进行管理。这一做法跟美国其他一些州相比是有一定区别的。美国有些州成立了专门的假释机构,这些机构享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而明尼苏达州的则只是从属于矫正局的内设机构。
3.缓刑(probation)。
"作为判决,缓刑意味着对有罪的人应允许他继续居住在社区,但是给予公开的警告以防止他重新犯罪。"缓刑通常是将一部分已经被定罪判刑的罪犯,附条件地放在社会上给予监督、暂缓执行监禁刑罚的一种非监禁刑。明尼苏达州法典第243条等规定了缓刑的条件以及违反缓刑规定将会受到的惩罚。
4.中间的惩罚(intermediate sanctions)。
如果地区法院没有下令用其他方式,那么当罪犯违反法院做出的缓刑条件时,由法院指定的监督该罪犯的县缓刑官就有权要求该罪犯提供社区工作服务。社区矫正服务应该以保护公共社会为目的,或以帮助罪犯重返社会为目的,或者两者兼有。缓刑官可以对每一次违法行为处以总计达8个小时的社区工作服务。以及对每个罪犯每12个月内处以总计达24小时的社区工作服务,开始时间从第一次提供社区工作服务之日起计算。社区矫正代理机构的首席执行官可以批准另外增加40小时的社区工作服务。从而每12个月内每个罪犯的社区工作服务量总共可达到64小时,开始时间从第一次提供社区工作服务之日起计算。
5.归假(furlough)。
"归假"一词,有的学者翻译成"准假","休假",也有学者翻译成"离监探亲"等,意思大致相同,都是指准许符合条件的服刑犯人回家一定的时间而采取的一种临时的非监禁方式。批准归假的条件可以是多种多样,比如是为了解决家庭问题、为了对完全释放做准备等等。
6.工作释放(work release)。
工作释放通常是指一种让即将释放出狱的罪犯白天到监狱外面工作或寻找职业,夜晚回矫正机构过夜的非监禁制度。这是一种非常灵活的做法,可以帮助罪犯顺利地过渡到自由的社会生活,并且可以使罪犯获得更多的报酬,也有利于及时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7.监督释放(supervised release)。
监督释放是最富有创新精神的项目,是指对不能个人具保释放的犯人依其意愿采用的有严密组织进行监督、咨询和治疗的一种非监禁刑措施,而且该措施能使罪犯从中受益。法院给准许释放的犯人配备一名劝教员,并在一系列测验之后为其指定一种治疗项目。常用的治疗措施有:提高工作技术、婚姻和心理咨询以及吸毒治疗。监督释放的目的是帮助被告建立起良好的"行为记录",以便在其被定罪后,可以保证能执行缓刑。此项目类似于中国的取保候审制度,所不同的是:在"候审阶段",监督释放有着一整套严密的措施在运作。
(三)明尼苏达州社区矫正法的基本特点
1.重视计划的制定和审核,以保证矫正的正确性。
明尼苏达州《社区矫正法》规定了只有当一个县或相邻的几个县,总人口达到3万以上,才有资格制定相应的决议案以及发展、执行和实施矫正服务的综合性预案。
明尼苏达州《社区矫正法》还规定了局长应当颁布具体的实施细则,以便贯彻执行《社区矫正法》的规定,并且应当向各县提供咨询和技术援助,帮助他们发展综合计划。综合计划可以包括州通过签订合同进行有选择的购买矫正服务,包括临时拘禁和关押罪犯或违法者;以及根据其他法律规定在有关州设施中的关押。综合计划还应当规定地区法院审前及审后的有关调查报告的方式、对相关违法者的监督处遇计划以及计划的需求、目的、目标、资金的筹集、评估程序等。
而且只有当综合计划经局长批准认可后,县或多县联合体根据《社区矫正法》的规定提供矫正服务时才有资格享受相关的补助金。并且局长应当每年审查一次县提交的综合计划,包括该计划所规定的设施及运转程序。因此,局长有权着手调查该计划下的任何设施,并且检查工作簿和记录,以便更好地提出改进的建议。
2·强有力的财政支持,以保障矫正的持续性。
明尼苏达州支付大量的补助金用以支持当地的矫正计划和服务的实施,规定了每个县或每个多县联合体按照《社区矫正法》的规定,通过它们的主管机关,可以使用未用完的基金。可以通过任何合法的渠道接受礼物、赠款和补助金,并且可以申请和接受联邦基金。县或多县联合体在根据《社区矫正法》取得设施或兴建设施时,可以全部或部分通过发行普通公债或税收债券的方式筹集资金,并且可以通过其他法律规定为矫正服务寻求其他州的补助金。
明尼苏达州在通过《社区矫正法》后,首批进行试点的地区有3个,议会当时为此拨款150万美元。议会于1975年又拨款700多万用以继续在3个试点区施行该法并在以后的两年内扩充到另外的18个县。1977年,议会拨款1360万美元资助所有已经实施社区矫正制度的县。 。
3·赋予治安官和缓刑官充分的权力,以确保矫正执行的严肃性
明尼苏达州《社区矫正法》规定了县里的社区矫正代 理机构的首席执行官或被指派者,为了加强纪律,或者为了阻止有条件被释人员逃离监督或隐匿,有权发布书面命令指导县里的每一位治安官员或者地区的以及从事县青少年法庭工作的缓刑官 拘禁任何一名应当受到处罚的罪犯,并将之提交法庭或局长审判。这一书面命令使治安官或缓刑官享有足够的权力拘禁罪犯。
同时,县里的社区矫正代理机构的首席执行官或被派者有权发布书面命令指导任何州矫正调查员或治安官、缓刑官或来自另一县的县缓刑官拘禁以下受审人员或缓刑人员:无法提供在当地矫正设施里服刑的情况;在归假期间或在被批准从当地矫正设施暂时释放期间不回归的;从当地矫正设施中逃跑的; 或者在庭审程序中的家庭监视期间逃匿的。当然,在赋予治安官 和缓刑官充分的执法权力的同时,也有一整套制度约束他们,防匿止他们滥用权力。
4.市场化运作,以保证矫正运行的有效性。
从经济学的眼光看,明尼苏达州社区矫正事业更像是一种产 业。在这一产业中存在市场准入和退出,存在投入和产出的效益比,存在财政援助和费税支付,存在产业协会,存在标的物 (监管)的购买、租赁和转让,存在固定资产投人,存在购买服务等等。可以说,通过市场化运作,调动了全社会的相关力量使明尼苏达州社区矫正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