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区一矫正对象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发布时间:2008年0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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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矫正对象李某由于拒不接受矫正,并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新违法,房山区矫正办会同公安分局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2004年7月20日,房山区法院做出了撤销矫正对象李某二年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1年的裁定。这是我市公安、司法机关接受社区矫正组织的建议,对矫正对象依法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第一个案例。
矫正对象李某,男,19岁,2004年5月27日因盗窃罪被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宣告缓刑2年,6月7日,矫正对象李某与房山区法院签订《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6月10日,房山区矫正办将其接收为矫正对象。
矫正对象李某在矫正期间,拒不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经司法所多方查找,也未找到。2004年6月17日,矫正对象李某伙同鲁某等人,持木棍到房山区李某的建筑工地,以该工地欠鲁某砖款为由,强行从工地拉走塑料管100米、水泥2吨。6月22日,李某因寻衅滋事、强行侵占他人财物被房山公安分局拘留。
2004年7月6日,房山区司法局根据前期拟订的工作意见,以矫正对象李某拒不报到、不接受社区矫正,并在缓刑期间伙同他人寻衅滋事、强行侵占他人财物,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四款和《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九条的规定且情节严重为由,向房山公安分局发出《撤销缓刑建议书》,建议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提请房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李某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同时出具了相关的证明材料。2004年7月12日,房山分局向房山区人民法院提出了《提请撤销缓刑建议书》。7月20日,房山区人民法院做出了撤销矫正对象李某2年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1年的裁定。
随着试点工作的不断深入,对矫正对象奖惩的运用越来越受到试点区县的重视。房山区多次召开各层面的研讨会,研究、探索矫正对象管理中的奖惩问题,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今年5月25日,房山区矫正办召开市矫正办相关领导、区公、检、法、司各部门及理论界专家参加的研讨会,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对违反社区矫正制度、情节严重的矫正对象制订具体措施,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初步拟订了《关于宣告缓刑的矫正对象的撤销缓刑、减刑的意见》。该意见为缓刑矫正对象的奖惩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确定了工作程序,使社区矫正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
矫正对象李某,男,19岁,2004年5月27日因盗窃罪被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宣告缓刑2年,6月7日,矫正对象李某与房山区法院签订《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6月10日,房山区矫正办将其接收为矫正对象。
矫正对象李某在矫正期间,拒不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经司法所多方查找,也未找到。2004年6月17日,矫正对象李某伙同鲁某等人,持木棍到房山区李某的建筑工地,以该工地欠鲁某砖款为由,强行从工地拉走塑料管100米、水泥2吨。6月22日,李某因寻衅滋事、强行侵占他人财物被房山公安分局拘留。
2004年7月6日,房山区司法局根据前期拟订的工作意见,以矫正对象李某拒不报到、不接受社区矫正,并在缓刑期间伙同他人寻衅滋事、强行侵占他人财物,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四款和《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九条的规定且情节严重为由,向房山公安分局发出《撤销缓刑建议书》,建议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提请房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李某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同时出具了相关的证明材料。2004年7月12日,房山分局向房山区人民法院提出了《提请撤销缓刑建议书》。7月20日,房山区人民法院做出了撤销矫正对象李某2年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1年的裁定。
随着试点工作的不断深入,对矫正对象奖惩的运用越来越受到试点区县的重视。房山区多次召开各层面的研讨会,研究、探索矫正对象管理中的奖惩问题,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今年5月25日,房山区矫正办召开市矫正办相关领导、区公、检、法、司各部门及理论界专家参加的研讨会,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对违反社区矫正制度、情节严重的矫正对象制订具体措施,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初步拟订了《关于宣告缓刑的矫正对象的撤销缓刑、减刑的意见》。该意见为缓刑矫正对象的奖惩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确定了工作程序,使社区矫正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