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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宣武区司法局建立人民调解联动机制动员社会力量开展物业纠纷专项排查调解活动

发布时间:2008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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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北京市宣武区司法局与房屋管理局联合开展物业纠纷专项排查调解活动。此次活动以人民调解组织为基础,整合司法行政、房管、法院、信访、市政、街道、律师、社区、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委员会等解决纠纷的资源,构建化解物业纠纷的三级网络,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相互衔接的工作机制,全面化解物业纠纷。

     一、物业纠纷调解机构设置和人员组成

    (一)建立区物业纠纷调解指导委员会。指导委员会成员由区政府办、司法局、房管局、街道办、信访办、法院、市政管委、街道办事处、律师、物业管理企业等组成,负责全区物业纠纷的组织指导,研究解决全区物业调处中的难点问题。

    (二)构建物业纠纷调解三级网络。全区物业纠纷调解机构分为区、街、社区三级。区物业纠纷调解委员会调处全区有影响的重大物业纠纷,并对物业纠纷信息进行分析、汇总;各街道物业纠纷调解委员会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调处本街道较为复杂的物业纠纷,指导各社区成立物业纠纷调解委员会;在物业纠纷突出的社区或较大规模的物业小区成立社区物业纠纷调解委员会,调处本社区一般性的物业纠纷,宣传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做好物业纠纷的排查,了解掌握社区内物业纠纷的特点和动向。

    (三)组建物业纠纷律师顾问团。由律师担任首席调解员,积极宣传与物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主持复杂物业纠纷的调处工作,引导当事人依法解决物业纠纷。

    (四)建立专业化、职业化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完善人民调解员选聘、准入、培训、考核、激励机制;积极动员退休法官、检察官、律师等社会力量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建立一支专兼职结合的调解员队伍;成立宣武区人民调解中心,逐步实现人民调解员的社会化、专业化、职业化。

    二、物业纠纷调解工作机制

    (一)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三大调解中的基础作用,对属于人民调解范畴的物业纠纷,及时予以调处,对不属于人民调解范畴的纠纷,应告知解决纠纷的途径。

    (二)加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衔接。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三大调解中的职能作用,依靠各行政部门的管理职能、专业优势和资源优势,协助人民调解化解纠纷。

    (三)加强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三大调解中的后盾作用,人民法院积极指导、支持、监督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工作,三方联调联动,形成合力,有效化解物业纠纷。

    三、物业纠纷调解工作范围

    (一)调解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因物业管理行为发生的民事纠纷。

    (二)调解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开发企业因一流问题发生的民事纠纷。

    (三)调解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发生的民事纠纷。

    (四)调解业主与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部门之间发生的纠纷。

    (五)其他涉及物业管理服务的纠纷。

 

 

宣武区司法局基层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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